索引号:4305000001/1499-12298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7〕21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7-010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6-29 |
签署日期:2017-06-30 | 登记日期:2017-06-30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7-06-30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SYCR-2017-01020
市政办发〔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6〕12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持续推进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特征污染物,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实施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幸福富饶新邵阳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耕地重金属污染调查、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等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2018年9月底前掌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开展详查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要求,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原则上每10年应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由市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镉、砷、锑、铅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相关数据,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并与湖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动态更新。整合各类土壤环境监测资源,加强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建立市-县-镇三级土壤环境数据采集与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一)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国家、湖南省立法进程和邵阳市实际,做好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出台《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各相关部门按国家、湖南省要求按期完成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市政府办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对严重违反土壤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县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和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系统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受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边生产、边治理”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邵阳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被确定为优先保护类耕地。产粮(油)大县要根据实际分别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推行农业清洁安全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开展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估等工作,建立耕地污染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制度。(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参与)
(三)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施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32.45万亩。(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类贮存和集中处理,加大对进入流通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和抽查力度,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农委、市卫计委参与)
(四)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学习我省长株潭地区已开展的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邵阳市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技术方案》。(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参与)
(五)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湖南省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现有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备案的重度污染地块不得办理收储、征收、供应等土地相关手续。(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负责)
(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须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七、强化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一)强化工矿污染控制。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县市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按国家时限要求,按期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新邵县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新宁县一渡水镇回水湾锑矿区、新宁县回龙寺镇龙口锑矿区、武冈市文坪镇煤矿区等为重点地区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
(二)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以邵东钢厂、新邵县雀塘工业园、新邵县辰州锑业、洞口县原农药厂、武冈市原司马冲铁合金厂、邵阳县永塘工业园等为重点,全面开展全市范围内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大力推进农药化肥“两减一增”计划,加大测土配方肥、有机肥、高效肥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全面推行节水灌溉,鼓励发展节水农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畜禽养殖“三区”,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杜绝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继续鼓励和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示范,推广“以种定养、种养平衡”的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在洞口县、邵阳县等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形成适合丘陵区和平原区两类种养有机结合循环农业模式,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应用。到2020年,全市完成500个生猪养殖场和100个禽类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与处理设施建设,确保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或利用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洞口县德巷村、邵阳县长阳铺镇石塘村等养殖小区为重点,全面开展全市范围内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土壤污染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渗漏、规范化处理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根据农用地质量分类,合理规划与布局种植结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区,及时调整种植品种,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四)减少生活污染。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努力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对已经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垃圾填埋场要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以洞口县竹市垃圾填埋场、绥宁县洞溪垃圾填埋场等一批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为重点,实施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试点。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规范安全处置污泥,杜绝因违法倾倒而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参与)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邵阳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报湖南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建局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在新邵县氮肥厂废弃厂区、原新宁县氮肥厂、原洞口县赢鑫物质金属回收站等污染地块优先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在重金属严重污染农田地区开展休耕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2020年,完成1个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8.1万亩。(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保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有关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参与)
九、加强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团结并整合全市科研力量,并争取国内合作与交流,开展农作物重金属低积累品种筛选与培育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培养一支过硬的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的技术队伍,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土壤修复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按国家发布的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进行试点应用。开展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邵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和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增加市财政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县财政支持力度,用于组织实施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全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重大工程工作。各县市区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人民银行邵阳市分行、银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农委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根据《关于积极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湘环发〔2015〕9号)等相关文件,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编制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网信办、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十一、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地方政府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根据要求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按层级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上半年进行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附件:1.全市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