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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偿贷过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YCR-2017-01018

市政办发〔201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偿贷过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邵阳市偿贷过桥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归还银行贷款,获得续贷资金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承贷银行保证续贷的市区企业提供的临时性借贷周转资金。

第三条过桥资金按照“总额控制、有偿使用、封闭运作”的原则,市政府委托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管理,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资金规模及筹集

第四条过桥资金总规模为2亿元,由市财政拨付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设立专户(或成立专门公司)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成立过桥资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业的副市长和协助常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邵阳银监分局、市审计局等抽调懂业务的人员为成员(各单位原则上委派一名人员)。审委会下设办公室,市经信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及组织项目审查工作。

审委会审定过桥借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审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担保公司经理层审定。

第六条审委会必须以会议方式审议批准过桥借款项目,会议实行票决制,一人一票,过桥借款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过桥借款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须有三分之二参会人员投赞成票通过。

审委会原则上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事或其他原因在项目提出10日以上不能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在报告主任后也可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过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经营场地在市城区内,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2.生产经营正常、前三年纳税额每年在100万元以上(含)或年就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

4.企业暂无力归还到期贷款,但在短期内能够改善资金紧张局面,贷款银行同意续贷且出具书面承诺函;

5.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第八条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担保公司根据过桥资金规模,结合银行信誉、贷款审批权限、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贷款规模等,报审委会审查通过后,按照平等协商、合作互利、兼顾公平的原则,与借贷人及银行签订《过桥专项资金合作三方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过桥资金专户。

第九条《过桥专项资金合作三方协议》需经三方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其内容必须包括银行对企业的审查和资金监管责任、银行对企业续贷及过桥资金还款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合作银行在办理过桥资金借款业务前, 需明确具体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和审批领导,书面通知担保公司并将相关印鉴在担保公司留存;若因机构和人员变动需变更留存印鉴的,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过桥资金的借出按照企业申请、银行审核、审委会审批、担保公司借款、企业还款五个步骤进行。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日30天前,向承贷银行提出过桥资金借款申请,填写《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承诺书。企业应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承诺以下事项:原贷款合同中涉及的抵(质)押权继续有效;过桥资金借款后,抵(质)押权权利继续由承贷银行享有;过桥资金借款后积极办理贷款业务,超过约定时间,将加收借款利息;借款只限于归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挪作他用;过桥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

5.企业原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复印件。

6.对担保贷款,需提供由担保单位出具的过桥期间担保函。

7.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8.银行和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股东会决议等及其他资料。

(二)银行审核。银行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20日内完成对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抵(质) 押权效力的审核。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在《过桥专项资金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与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担保公司。银行审核意见应承诺对企业提供续贷,承诺承担过桥资金逾期后的担保还款责任。

(三)审委会审批、担保公司借款、企业还款。 担保公司根据过桥资金存量和企业相关情况对银行审核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然后提交审委会审议,审委会收到相关资料后10日内完成对企业过桥资金申请的审批,担保公司按照审委会决定办理借款手续,企业再按照规定还款。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借款手续应由银行确定的专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并出具身份证原件,若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到达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过桥资金借款应由企业出具借据并加盖公司公章,借据应明确以下内容:借款企业名称、借款金额、企业账号及开户银行、借款用途及期限、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30 日, 单笔金额以企业原贷款金额为限,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四条采取分段累进收取过桥资金占用费。过桥期限在15日以内(含)的计收1.5%的资金占用费;16—30日以内(含)归还的计收2%的资金占用费;超过30日的每延期一个月资金占用费提高1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企业在未还清上次过桥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过桥资金。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可按过桥资金所收资金占用费的50%提取过桥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过桥资金损失风险。

第五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于新的第一笔贷款到位的下一个工作日由银行直接划款归还过桥资金。担保公司应做好资金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含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企业逾期未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由承贷银行按照《过桥专项资金合作协议》约定,负责收回过桥资金借款,承担过桥资金的还款责任。对承贷银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担保公司暂停与该银行的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取消在该银行的一切业务,并依照法定程序向承贷银行追偿。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借款的划拨调度,对担保公司过桥资金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市经信委负责对过桥资金业务开展行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邵阳中心支行、邵阳银监分局负责过桥资金业务开展金融监管。

第二十条银行应安排专人负责过桥资金的管理,做好过桥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核、风险防范、还款担保及协助担保公司回收过桥资金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要做好与银行的合作事宜, 规范过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定期向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用款企业应诚实守信,准确提供相关资料,自觉接受承贷银行、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归还过桥资金借款,足额支付资金占用费。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企业,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建议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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