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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的通知

SYCR-2017-01019

市政办发〔2017〕1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邵阳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办法

为加大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力度,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和《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缴费年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以下简称单位缴费),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部分(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四、征缴方式

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统一直接向参保单位征缴,参保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机关社保处)申报缴费基数,市机关社保处对缴费基数进行审定。缴费基数的确定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

参保单位应在每月月底之前将当月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应缴之和)和职业年金直接缴至市机关社保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职业年金归集户。

参保单位应根据单位自身人员实际增减情况,按月及时到市机关社保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经核定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后进行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结算。

五、征缴措施

(一)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或者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市机关社保处应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13年第20号令)的规定,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单位收到限期补缴通知后逾期仍未缴纳的,市机关社保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责令缴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参保单位,市机关社保处应对其暂缓办理在职人员新增、异动、退休人员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待遇核定计发等相关业务。

(三)属于财政核拨资金的单位,经催缴3个月内仍未还清欠款的,由人社部门列出清单,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从该单位的行政经费和其他资金中予以扣缴。

(四)欠费单位收到限期补缴通知后仍未缴纳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暂停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暂停人员调动、工资审批、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等业务。

(五)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欠缴严重且多次催缴未果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经查实拖欠和拒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除按要求足额补缴外,还应依法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市人民政府将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列为参保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恶意拖欠以及欠费严重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七)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期缴费但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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