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494-12286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7〕14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7-010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5-02 |
签署日期:2017-05-03 | 登记日期:2017-05-03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7-05-03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SYCR-2017-01014
市政办发〔2017〕14号
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本级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邵阳市本级文化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初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我市本级文化事业的扶持。
第三条 市委宣传部年初根据全年工作计划与任务,按资金总量的50%提出年度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委宣传部提出的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考虑到年度中的临时性资金需求较多,预留50%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调剂安排,拟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定。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扶持和激励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具体支持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
(二)与中央、省级主流媒体和外宣主流媒体开展重大主题宣传战略合作;
(三)宣传文化事业人才队伍培训;
(四)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优秀作品的创作扶持和奖励;
(五)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六)重大公共文化活动;
(七)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事业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项目。
第七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的文化事业单位或国有文化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市文化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报项目资金报告;
(二)相关文件及政策依据;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对年初拟安排的50%的资金部分,由单位申报项目,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审查包括:申报单位是否具备资格和符合条件,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报送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有关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预留的50%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方案批准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设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