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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6-01029

市政办发〔2016〕30号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邵阳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

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简政放权及全面试行营改增后政府部门的税收共治优势,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税收联合监管,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促进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城区内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一体化管理。

凡在邵阳市城区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的税费种类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

第四条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实行以“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证、单)付款”为核心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先税后票是指对申请窗口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人缴清国地税费后,税务机关方可为其代开发票;对领购本地发票并实行代管监开的纳税人,应先由税务机关审核建材发票取得情况,然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开具发票。

先审后验是指建筑业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必须先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否则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先税后证是指不动产项目在办理产权手续前,必须先申请或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凭票(单)付款是指建筑和房地产项目应凭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转办单支付款项。

第五条市政府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为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税收保障办”),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税、地税、国土(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住建(质监站)、城建投集团、经开区等部门(单位)为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主要责任部门(单位)。

建立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章税收控管

第六条对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规划施工前,项目施工方或建设方应向市政务中心税务窗口申请项目税务备案。市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受理项目税务备案,填发《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附件1),并发放税务事项告知书(附件2),告知建设项目一体化管理流程以及应注意的纳税申报、发票取得等涉税义务。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完成税务备案后,项目施工方或建设方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项目登记。主管国地税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登记,并实施跟踪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跨区经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取得发票。纳税人(连续二年获评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应将从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交由主管国税机关代管监开,实行“先税后票”。

第十二条建筑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应主动申请、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涉税审核。

第十三条主管国地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及发票开具、取得情况进行审核,分类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分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二类)(附件3)。

《涉税遵从审核单》由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签发。属纳税人申请审核的,原则上在受理申请审核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签发,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地税机关不得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及登记;

(三)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

(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及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质监站的税务窗口人员依据纳税人提交的《涉税遵从审核单》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分房地产开发、建筑服务二类)(附件4),交纳税人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二手房交易涉税事项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审核并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附件4)。

第十七条企业准入资质把关。发改、住建部门在对建筑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时,应当审核其税务登记或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对无相关登记或执照的不得市场准入。

第十八条项目备案查验。规划部门在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前、住建部门在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查验其税务备案手续,并留存《建设项目税务备案表》复印件。对未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过程监控。对市城区建设项目的税收控管,由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负责采取“先税后票、先审后验、先税后证、凭票(单)付款”等事前清税措施。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有关单位不予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开票、验收、发证及付款等事宜。

第二十条相关市直职能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通过市城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及时向市税收保障办提供以下与建筑和房地产业相关的涉税信息:

(一)市发改委提供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具体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情况,房屋开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金额等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情况,二手房交易登记等情况;

(三)市住建局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四)市规划局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

(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税收保障办按月收集上月的涉税信息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于次月的10日前通过市城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发布给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用。

第三章控管规程

第二十二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国地税机关申请涉税审核,并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其中:全额付款的必须按规定足额开具分户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抵押登记的凭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要注明购房人姓名、栋号及门牌号码、面积及金额)和房屋销售办证明细表;

2.主管国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审核申请,并组织人员对本批商品房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对通过审核的,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房地产开发)》,交由纳税人;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受理和审核《涉税遵从审核单(房地产开发)》,签发《涉税事项转办单(房地产开发)》,交由纳税人;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房地产开发)》,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或抵押登记证;

5.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涉税事项按照房地产开发“以证控税”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二手房交易实施“以证控税、先税后证”。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二手房交易人持原不动产登记证、转让合同、原购房发票或合法有效票据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进行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

2.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受理评估申请并审核涉税事项,开具《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属于应税房产交易的,依法征收相关税款,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属于减免税的,由税务窗口现场审核,依法确认,直接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业务窗口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二手房交易)》,依法依规办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建筑业项目实施“事前清税”,实行“先审后验、凭票(单)付款”。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建设项目竣工后,纳税人应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之前,申请或接受主管国地税机关的涉税事项审核;

2.主管国地税机关对该项目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检查,对通过审核的,签发《涉税遵从审核单(建筑服务)》,交由纳税人;

3.市质监站税务窗口受理和审核《涉税遵从审核单(建筑服务)》,签发《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交由纳税人;

4.市住建局(质监站)查验并留存《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5.市城区作为建设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税务发票支付预付款项,并按工程发包总造价的2.5%预留工程款用于施工单位取得发票的审核结算;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当凭税务发票及主管国地税机关出具的《涉税事项转办单(建筑服务)》,才能结付工程款。

第四章问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建筑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者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控管职责,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城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市城区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税收保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3号)及《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操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函〔2013〕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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