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450-12160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5〕47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5-0104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12-20 |
签署日期:2015-12-20 | 登记日期:2015-12-20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5-12-20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5-0104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3日
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疗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和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报送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控制。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机构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监督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并组织落实。
(八)组织实施加强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实施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有关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 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指导制定全市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保健政策,负责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市内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爱国卫生事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指导县市区的卫生创建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牵头负责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保密、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协调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
(二)政工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全市性表彰和全省、全国性表彰的组织与推荐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援藏援疆、建设扶贫人员及科技特派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卫生人员下基层服务工作和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体制改革科)
研究拟定卫生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方案;督促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的执行与落实;负责对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市卫生计生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承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审批工作;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等相关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医政医管科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执行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七)基层卫生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拟订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协调指导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八)妇幼健康服务科
组织实施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协调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优生优育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九)综合监督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办公室)
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拟定全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督导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十)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管全市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制度和办法的落实;监管全市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实施;监管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全市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全国、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完善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县市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扶贫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协调指导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十四)宣传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五)科技教育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六)保健科
组织实施中央、省委、市委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省领导及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和执行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负责对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和业务指导;管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医药现代化;负责中医药科教、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中医药文化建设;负责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重点和特色中医专科(病)项目管理;指导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八)爱国卫生工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爱国卫生事业发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规划信息与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市属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4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照〔2015〕第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执行,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编制暂维持现状不变。
(六)核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5名;核销市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高配正处级职数1名、高配正科级职数1名;撤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站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8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