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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SYCR-2015-010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将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二、关于机构编制调整

(一)设立山林纠纷调处科(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县与县之间山林权属纠纷的立案、调查、调解处理,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山林权属纠纷裁定案件;组织协商和协助省人民政府调处跨省、市的边界山林权属纠纷;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应诉,起草关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平息山林纠纷事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派的山林权属纠纷应急处理;负责全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情况排查、数据统计、工作布置、经验总结、行为规范、关系协调、业务指导等;负责对县、乡(镇)林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山林纠纷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有关山林纠纷的来信来访。

(二)资源林政法规科(林业改革发展科)更名为资源林政科(政策法规科、林业改革发展科)。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更名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

调整后,市林业局内设机构为8个:办公室、政工科、计划财务科、造林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退耕还林办公室)、资源林政科(政策法规科、林业改革发展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科、山林纠纷调处科(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

纪检(监察)机构仍维持不变。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含山纠办划入3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三、其他事项

(一)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政委为副处级;副局长为正科级;科长、大队长均为副科级。原核定的森林消防科(大队)、刑侦治安科(大队)的科长(大队长)、副科长(副大队长)高配正科、副科级职数均予以核销。

(二)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3名行政编制划入市林业局机关,1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划入市林业种苗站,其人员随编制划转。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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