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443-12108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5〕19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5-010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9-25 |
签署日期:2015-09-25 | 登记日期:2015-09-25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5-09-25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5-01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按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
(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全市统一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1.稳岗补贴条件
(1)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②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③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2)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②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③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稳岗补贴标准
(1)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2)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劳动密集型大型企业(市本级用工在1000人以上,各县市区用工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3)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3.稳岗补贴申报资料
(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一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4)单位制定的稳岗措施材料及少裁员或不裁员承诺书。
(5)单位财务制度。
(6)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需上级主管部门(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盖章确定的三类企业认定书。
4.稳岗补贴经办流程
(1)用人单位持参加失业保险及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材料向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缴费情况、裁员比例、财务制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初审。
(3)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核实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4)同级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复核。
(5)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复核的用人单位、补贴金额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同时公布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6)公示无异议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补贴资金从财政基金专户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下年度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二)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办理时,申请人需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受地域限制)原件(复印件一份留存);
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留存),《失业金领取证》,负责发放失业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终结次月起,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充分提升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工作质量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作用,保障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质量,推动建立和维护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工作和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工作良性互动,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的调查、培训、宣传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就业蓝皮书定期发布以及失业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维护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签订缓缴协议后施行。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
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申请失业保险费缓缴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
2.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附件2);
3.企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留存);
4.本年度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支出明细账;
5.资产负债表;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7.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的缓缴协议书。
缓缴期间允许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清缴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缓缴困难企业的失业人员在缓缴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收自支的困难事业单位可参照困难企业享受缓缴政策。
五、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提高待遇标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支持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违规动用和虚报冒领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2.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2015年9月21日
附1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社保编号
单 位 填 写 部 分
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人证书号:
法人代表
办公室:
手机:
联系人
办公室:
手机:
稳岗补贴
单位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经办机构审核
上年度末参保人数
上年度本单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人)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
上年度裁员比例
%
实缴
稳岗补贴标准
%
稳岗补贴金额(元)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小写: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年 月 日
(盖章)
使用意向
(社保专户)
部分
(人)
总额(元)
审核意见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复核意见
附2
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社保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法人证书号
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法人
联系
办公室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办公室
手机
手机
当期缴费额
历年欠费额
申请缓缴月数
申请缓缴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最终还款期限
年 月 日
申
失业保险征缴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人社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代表
电话
请
缓
缴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