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425-12078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5〕3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5-01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3-02 |
签署日期:2015-03-02 | 登记日期:2015-03-02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5-03-02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5-01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邵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减少一般事故,严防严控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公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罚,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及部省属驻邵单位、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委托县市区安委办组织进行,考核结果经县市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对拟评先进和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组织复核。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对县市区实施)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年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明确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分解事故控制指标(本办法所指事故均为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街道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递交)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努力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
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及部省属驻邵单位负责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事故的,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1起一般死亡事故的,该单位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考核得分70分—89分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或者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一)县市区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
(二)乡镇(街道)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的;
(三)市直有关单位及部省属驻邵单位负责安全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四)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2起一般死亡事故的;
(五)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书面通报批评、约谈或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黄牌警告”的。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二)县市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三)乡镇(街道)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四)市直有关单位及部省属驻邵单位负责安全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
(五)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
(六)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书面通报批评、约谈或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一票否决”的。
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该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应承担责任的部门和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其事故发生当年的绩效奖金。
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单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的书面检讨要在市级主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各县市区按所辖乡镇(街道)数量的20%推荐先进,市安委办组织复核后,汇总对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及部省属驻邵单位、部省市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一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
对被评为先进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按照邵市办发〔2013〕53号文件进行奖励。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可按照不高于市委市政府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奖励标准自筹资金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安全生产工作专项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