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
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含散流物料)(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流物料是指河砂、砾石、灰浆、灰膏、煤炭、散装水泥、稻草、秸秆等散流体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渣土处置管理实行核准制度。
第五条 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三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公安、规划、国土、住建、运管、质监、环保、建工、物价、工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渣土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机动执法;负责跨区渣土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权的制定及处罚审批把关。
三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辖区的渣土运输和处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渣土处置计划,设置渣土消纳场,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渣土;负责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处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渣土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审批渣土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批渣土专用消纳场和渣土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及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和施工许可时,督促其办理《渣土处置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手续时,应提供由城管执法部门签署的工程防污验收合格单。
市运管处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改装的渣土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认定。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建设渣主消纳场的环境影响评估,以及渣土处置场地违章倾倒工业、医疗垃圾案件的查处。
市建工局负责监管城区工地按要求设置围墙,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督促完成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修建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等相关配套设施等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渣土处置费的核定及收费工作的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渣土处置企业的工商执照办理及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需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5日到所在区渣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以下简称渣土处置证)。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渣土处置申请报告;
(二)处置渣土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三)地形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方案或总图;
(四)渣土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渣土的种类、数量、期限;
(五)与具备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依法签订的承运合同及与专业化清洁公司依法签订的清洁管理合同、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运输车辆的车型、车辆牌证。
散流物料特别是煤炭运输应按要求密闭防止撒漏,所载物料不超过车体上沿,并按指定路线运行。
第七条 渣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渣土处置证和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办理渣土处置证和准运证的工程建设项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许可证);未提供由城管执法部门签署的工程防污验收合格单的工程建设项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须硬化,硬化长度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确定,但长度不得少于30米,宽度不少于4米。
(二)施工工地土石方量5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修建洗车平台和洗车槽,配备洗车设备,安排清洗人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须建自动轮胎清洗机,确保净车出场。
(三)建设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墙,临主次干道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工地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严禁在围墙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及渣土,中途停工的建设工地应当及时清理并将工地封闭;
(五)城市道路地下管线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渣土必须边挖掘边清运,保障施工沿线整洁卫生;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5日内(占道施工的在3日内)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及其它物件。
第九条 渣土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及环保等要求;
(二)交通运输便利; 。
(三)消纳场进出口道路须硬化(道路硬化标准与工程施工场地相同);
(四)须建自动轮胎清洗机,安排专人,确保车辆返程时净车出场。
第十条 渣土运输实行准入制和专业化运输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输企业准许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相应数量符合条件的合格密闭运输车辆、车辆清洗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营运、安全、质监、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机动车行驶证、号牌、道路运输证和渣土准运证;
(二)具备完整、合格的全密闭运输机械配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驾驶室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各企业统一车身颜色:
(四)车辆型号为中重型货车,车辆产权属该企业所有;
(五)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渣土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并按渣土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输,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严格实行净车出场、密闭运输,运输途中不得沿途遗弃、撒漏、飘扬尘土。
抢险应急工程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居民装修装饰房屋过程中产生少量零散渣土,向渣土主管部门申报后,由小型渣土运输车辆运输,实行袋装外运,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四条 在渣土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相关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渣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各县(市)的渣土处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7日下发的《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