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414-12058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4〕25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4-010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11-03 |
签署日期:2014-11-03 | 登记日期:2014-11-03 |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4-11-03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4-010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3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主持法律顾问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并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顾问职责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机构从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中挑选建议人选报请市政府审定;
(二)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选,由市政府与其所在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颁发《邵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3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人数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参与下列工作:
(一)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为市政府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论证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四)参与市政府重大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六)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联系、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 应当做好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市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工作会议;
(二)阅读、摘录、复制市政府有关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三)了解本市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材料;
(四)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法律顾问因接受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到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的,应当持有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市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量,支付其相应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协商后报请市政府确定。
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二)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涉法事务;
(四)与市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
(八)依法、依约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解除聘请合同,取消顾问资格,收回顾问聘书,追究违约责任,并予以公告: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认真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泄露在处理市政府涉法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合法利益的;
(六)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依法或者依约应予解聘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