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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SYCR-2014-010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邵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程序,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工作以及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社会信用征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三条  工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工商登记以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会信用征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评定、数据录入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主体自治、效率安全的原则,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制度,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晰、协同监管、资源整合、依法有效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第二章  工商登记和许可审批

第五条  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执行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除16类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第六条  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从事改革后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许可经营项目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从事改革后依法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许可经营项目(具体见《邵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对前置审批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邵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在登记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第八条  申请工商登记或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应当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坚持放管并重,强化信用监管,实行宽进严管。

第十一条  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

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

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进行查处。有权查处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发现经营者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或者共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邵阳市行政审批工作平台,对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上传至邵阳市行政审批工作平台。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工商部门上传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邵阳市行政审批工作平台接收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

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等信息。上述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四条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督促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取得经营资格,合法经营。

第十五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列入《邵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应当同时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级工商部门根据省工商局的委托,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市场主体公示的信息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应当设置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应当设置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一)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条  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供社会公众查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工商部门应当将其主体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全省全面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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