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CR-2014-0110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
《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1日
邵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体、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城管、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邵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建、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八条 编制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详细规划和修订已建成公园绿地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依法报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按不低于总投资的2%的标准用于配套绿化建设。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所缺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异地绿化。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城市园林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绿化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在市政务中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绿地。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化施工质量的监管。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七条 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