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95-12024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4〕4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4-01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03-18 |
签署日期:2014-03-18 | 登记日期:2014-03-18 |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4-03-18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4-0104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14日
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
(2013—2017)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学校教职工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周转宿舍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核心城区,突出改制企业,突出两江两岸,突出主干道,突出小街小巷,突出城中村,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从2013年起,通过5年的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得到完善、城市形象和品位得以提升。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经调查摸底,我市待改造城市棚户区118个项目,面积609.84万平方米,88648户;待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15.84万平方米,3178户。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职工和城郊结合部的农村教职工住房纳入邵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改造农村学校教师住房72000平方米,1200户。改造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住房424200平方米,7070套。计划从2013年起,力争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具体目标如下:
2013年改造城市棚户区17.5万平方米,4180户;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2.8万平方米,569户。
2014年改造城市棚户区395.6万平方米,52505户;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5.26万平方米,1052户;改造农村教师住房24000平方米,400户;改造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住房138000平方米,2300套。
2015年改造城市棚户区82.66万平方米,14582户;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5万平方米,1000户;改造农村教师住房24000平方米,400户;改造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住房144000平方米,2400套。
2016年改造城市棚户区49.28万平方米,8970户;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2.78万平方米,557户;改造农村教师住房24000平方米,400户;改造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住房142200平方米,2370套。
2017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4.8万平方米,8411户。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科学规划,稳步推进。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从2013年起,经过实施五年行动计划,稳步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市城区居民住房问题。
3.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确定改造地块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市政发〔2012〕20号文件关于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5.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停车、绿化、亮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社区。
三、工作措施和政策保障
(一)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邵阳市解决市城区住户住房问题五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其他副市长及邀请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市直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和三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政策,审批改造地块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共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管理日常工作,市房产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房产局是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责任分解,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2.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程序为:申报——审查——审批。各申请单位确定改造项目意向后,按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建办〔2010〕81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市房产局审查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后,填写《邵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表》报市解决市城区住户住房问题五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集中审批。未申报或申报未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不予报送中央、省进行项目申报,不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对已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改造范围。市棚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3.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取得《棚户区改造批复单》后方可实施征收、办理项目立项等报建手续和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市房产局应对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必须配合。对不按要求实施改造或不配合监督管理的,取消享受棚户区改造各类优惠政策资格,责令改正,并予以严肃处罚。
4.积极争取上级棚改资金。市房产局应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市发改、房产和财政等部门应将用于安置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的安置房建设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上级专项资金由市房产局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案。
5.积极稳妥实施征收。一是创新棚户区改造新机制。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地块,应当在改造前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充分征询居民意见,合理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在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二是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征补平衡,对经济困难、住房困难的家庭采取特殊救助措施,即征收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房且他处无房的,不足部分无偿安置到50平方米,无偿安置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三是统一政策,安置先行。坚持统一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实行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统一征收,坚持安置先行,以建促迁。四是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做到征收过程透明,安置结果公开,依法征收。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居民代表及民政、信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不符合政策、漫天要价的行为。
6.高标准实施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要高起点规划,遵循“科学合理、配套完善、节能环保、突出特色”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项目建设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的法定责任。
(二)政策保障
1.资金筹措政策。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社会融资、土地出让和房屋产权调换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区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市政府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统筹安排使用上级政府棚户区奖励资金的基础上,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支出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2.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要优先纳入政府年度供地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棚户区改造工程用地计划指标,提前组织用地报批。原则上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计划的不得向商品房供地。要优先用存量土地安排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或政府委托国有投资主体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出让收益封闭运作,按规定扣除上缴财政部分外,按收支两条线全额拨付给项目所在地区政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住房保障政策。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优先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居住国家直管公房(出租房,保障性住房的组成部分)的被征收居民只采取租赁权调换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保障,直管公房(出租房)产权性质不改变。
4.税费优惠政策。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所有收费项目均按一费制办法管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个人所得税。各棚户区改造主体在棚户区改造中,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租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气、网络、电视、电话及供配电等配套工程建设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施工供电、供水管网由供电、供水企业负责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工程成本价收取管、线接入工程建设费用。
5.安置房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部分)建设,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责任落实和严格考核
(一)明确责任
1.市房产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查、申报,各项优惠政策的督促落实,中央、省补助资金的争取,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以及项目建设工程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立项。三区人民政府和市直企业的主管部门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和本系统企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前期测算、项目招商以及相关事项的实施工作。区长、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区长、部门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2.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建立棚户区改造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市发改、规划、房产、国土、住建、财政、公安、城管、民政、工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工作,为我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
(二)严格考核
1.科学制定考核办法。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由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房产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棚户区改造考核工作实施办法和细则。棚户区改造考核工作办法和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具体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方式为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综合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2.明确考核对象及内容。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项目考核,综合考核按考核对象分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简称区县考核)和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简称部门考核);区县考核内容为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部门考核的内容为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履行相关职责情况。项目考核的对象为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发建设)主体,考核内容为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
3.强化考核效果。棚户区改造考核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考核工作具体奖惩措施按照领导小组下发的棚户区改造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4.严格考核纪律。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