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77-12000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3〕12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3-010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08-26 |
签署日期:2013-08-26 | 登记日期:2013-08-26 |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3-08-26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3-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1日
邵阳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 施 方 案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邵阳,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和《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市政发〔2010〕1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市行政机关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提高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推动法治邵阳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必须限期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制定接待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待。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场所内应当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4.规范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行为的监督。对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上级复议机关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答复请示、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不予受理的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或责令下级机关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当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当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之日后10日内提供。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当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及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4.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转送和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超期办案的违法情形。
5.规范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前的调解制度。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对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全市将适时开展优秀行政复议决定书评选活动。
2.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规范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送达应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应有见证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刊载。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各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情况及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并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评比工作。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邵阳市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 4.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广泛和深入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特别是通过宣传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支持行政复议工作。要定期对行政复议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推动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5.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6.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按月集中订卷归档。依照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档案馆制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五)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行政复议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2.依法配备行政复议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依照规定程序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任务重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3.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场所。除常规办公室、接待室外,还应配备相应的案件审理室。
4.规范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为行政复议机构配置必需装备,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复议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二)明确时间,逐步推进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13年2月正式启动,预计2013年12月基本完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2013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同时,市人民政府将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专项检查验收。
(三)加强指导,强化督促
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任务重、要求高,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与督促,对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及时调查研究,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