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CR-2013-01003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单位<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的基本保障。开展粮食抽样调查,有利于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客观、公正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补贴、奖励政策;有利于掌握产粮大县的粮食增产情况,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抽样调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确保粮食产量数据客观准确
(一)严格执行国家调查制度。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的抽样设计、调查表式、数据采集和数据处理方法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调查内容包括主要水稻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对稻谷、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取抽样调查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利用全面统计或小区域估计等其他调查方法,最终推算出粮食生产大县全年粮食产量。列入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范围的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新宁县、武冈市的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方案》和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实施规程》的要求,确保调查样本抽选质量,落实调查工作队伍,选好配强辅助调查员,加强业务学习,以现场调查为重点,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二)精心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统计局邵阳调查队负责,会同市统计局共同完成。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农情资料,共同分析粮食生产形势;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在政策扶持、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县调查队承担;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调查工作由县市统计局承担。县市调查队或统计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不推算结果。调查数据经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审核后,由国调总队负责推算,报国家统计局核准。承担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调查,确保产粮大县的粮食产量调查各环节的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调查结果的管理与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粮食产量数据,为所在县市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统计调查、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组织动员和协调保障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对调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调查工作条件,确保按时完成调查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本级调查经费,确保统计调查部门按时完成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三)强化数据质量监控。国家统计局邵阳调查队会同市统计局对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要加强组织指导、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照《统计法》予以查处。
(四)建立粮食生产信息交流制度。国家统计局邵阳调查队、市统计局要与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建立粮食生产信息交流制度和调查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我市粮食生产形势和县级粮食生产数据情况。各县级调查队、统计局要与同级发改、农业、财政部门加强信息交流,根据本部门掌握的情况,及时对粮食生产形势做出分析判断。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