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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YCR-2012-01017

  
市政办发2012〕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二年十月十三日   
邵阳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由行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包括:
    (一)利用城区户外空间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标牌、招牌、指示牌以及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屏幕、实物造型、气膜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气球、飞行伞、飞船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户外其他形式设置的商业及公益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发布、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场地设置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公用事业、住建、物价等管理部门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画面必须健康、清晰、美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禁止性和控制性规定:
    (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公用设施上设置广告;
    2.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上设置交通标识外的其它广告;
    3.在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包括各类占道亭棚设施)以及危房上设置广告;
    4.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城市绿化带、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广告;
    5.影响消防及公共安全、影响交通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6.在主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
    7.沿街悬挂横幅;
    8.在主干道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
    9.在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城市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
    (二)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1.在主干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上设置广告;
    2.在城区主、次干道、人行道上设置广告;
    3.在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设置广告;
    4.在主干道设置气膜、空飘;
    5.在主干道悬挂竖幅、巨幅;
    6.在屋顶墙体上设置广告;
    7.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白天和夜间实景效果图;
    (五)大型户外广告应有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
    (六)以车身广告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示的符合交通安全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登记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建(构)筑物墙体、屋顶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在城区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管理。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其他户外广告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并于颁证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事项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大型立柱式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查,符合延期设置条件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期满未申请继续使用或申请继续使用未获批准擅自继续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人应当按城市管理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事项设置和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并注明城管户外广告场地设置许可证编号和工商户外广告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十七条 依法已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
    (五)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在登记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迁移、损坏经批准依法设置的有效期内的城区户外广告。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广告经营业主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除此以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原已设置的应予以纠正和规范。
   (二)凡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一律依法拆除;符合设置规划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按成本价收回,统一作为全市公益广告发布的固定点。
    (三)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
    (四)各广告经营业主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经营业主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五)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超过15日的,由广告经营业主制作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二十条 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 在城区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帮助广告经营者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不准限制和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二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应由广告经营业主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处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审查、登记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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