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48-11970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2〕21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2-010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7-09-23 |
签署日期:2012-09-23 | 登记日期:2012-09-23 |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2-09-23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2-01016
市政办发〔2012〕2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实施十大环保工程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邵阳市实施十大环保工程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十大环保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全省实施十大环保工程对邵阳市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调结构、转方式、稳增长”目标的重大措施,是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速建设我省西南部生态屏障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实际行动,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按照计划推进,确保十大环保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邵阳市实施十大环保工程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环保工程的通知》(市政发〔2012〕16号),参照省政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十二五”期间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市十大环保工程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对市十大环保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邵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初印发推进市十大环保工程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市十大环保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十大环保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将项目分解到有关单位,落实资金,严格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市十大环保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邵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十大环保工程的考核工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
第六条 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为乡镇办的项目纳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
第七条 考核采取季调度、半年自评、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的方法。
年度考核在下一年年初进行,主要考核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年度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年度项目任务全部完成的为合格,项目完成数80%及以上的为基本合格,项目完成数低于80%的为不合格。
对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履行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定性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九条 市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经费,用于对十大环保工程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包括市和县市区、相关乡镇办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的奖励资金主要按已完成年度工作安排、项目的投资额度和难易程度统筹分配。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奖金额不超过本县市区或企业受奖总额的15%。
对市直部门奖励金额为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总额的20%,主要奖励对十大环保工程有直接贡献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减少其下一年度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和相关乡镇办依法实行环保区域限批。
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企业,停止安排环保专项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给予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项目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作不力、隐瞒或谎报相关数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行政问责和依纪依规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市十大环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重点加强对当年度工作安排确定项目的督促检查,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责任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二条 对确因项目建设条件或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计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企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项目实施进度的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变更后的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