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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容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2-01012


市政办发201214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容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

   《邵阳市市容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邵阳市市容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聘用市容环境监督员。为规范市容环境监督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监督员,是指由大祥区、双清区和北塔区招聘,在本辖区内开展维护市容环境的人员。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市容环境监督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将其纳入城市管理工作考评奖惩范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监督员的招聘、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劳动用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聘用市容环境监督员;

(二)负责市容环境监督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培训制度,提高市容环境监督员的综合素质;

(四)对市容环境监督员实施考核和奖惩;

(五)对群众投诉的市容环境监督员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招聘市容环境监督员1000名,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各区的招聘人数。在市城管委的指导下,各区在20127月底之前,完成市容环境监督员招聘工作。聘用期一年,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

第六条市容环境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行好,热爱城市管理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年龄在20-65周岁之间,具有本市户口,身体健康(劳动模范、退伍军人优先聘用);

(三)适应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市容环境监督员实行持证上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和指导各区对市容环境监督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全市统一的工作牌和袖章。市容环境监督员工作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制。市容环境监督员工作服、帽子、袖章等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执法实用手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

第八条市容环境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向市民、门店业主、单位宣传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受交警和城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统一施划的停车泊位实行规范管理和收费。

第九条市容环境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和挂牌上岗的,一月内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借工作之便索、拿、卡、要的;

(三)发生打骂当事人等违纪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

(五)拒不接受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

第十条市容环境监督员申请解聘,需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建立市容环境监督员巡查考评机制。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专门队伍每天上街巡查,对市容环境监督员到岗和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市对三区城管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辞退市容环境监督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解聘或者辞退市容环境监督员,聘用单位应当收回工作服、帽子、工作牌、袖章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执法实用手册》等,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者辞退人员名单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容环境监督员一经辞退,一律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监督员实行岗位补贴加奖金的薪酬制度。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到区。市容环境监督员所收取的罚款和停车费全额上缴区财政,由区财政按票据及时结算。

第十四条各区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聘用的市容环境监督员,考核合格的按本办法继续留用,办理聘用手续。不符条件的,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十五条此前市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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