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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定的通知

SYCR-2011-01007


市政办发2011〕4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月二十五

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初次查获或具备法律规定的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依法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第三条 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领导。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副职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区域内每20-40名在册吸毒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街道(乡镇)在职在岗干部担任。在册吸毒人员多、编制和人员紧张的可以招聘社工补足。
各社区(村)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站长,社区民警、社区专职戒毒工作人员(社区)、禁毒志愿者、社区医务人员等为成员,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场地。街道(乡镇)、社区(村)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站安排专门的办公工作场地。
    第六条 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以及对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援助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开支。根据省里要求,县市区财政应在原有禁毒经费预算的基础上,按每名在册吸毒人员每年1000元-1500元的标准安排禁吸戒毒专项经费,以保证戒毒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考评追责机制,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整合资源,扎实有效、全面稳步地推进全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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