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16-11928 | 文号:邵市政办发〔2011〕33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1-01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6-09-21 |
签署日期:2011-09-21 | 登记日期:2011-09-21 |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1-09-21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1-01003
邵市政办发〔2011〕3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07〕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邵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确保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时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按规定建立的专户储存资金。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中心、建设、建工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政务中心、建设、建工等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的3%(项目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各1.5%,但两个单位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收取到位。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标准为其工程中标造价的3%。每个月5号前由政务中心将上个月收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划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所有收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参照市政发〔2004〕1号文件和市政发〔2004〕39号文件规定进入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和并联审批的范畴,没有按本办法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项目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是项目单位给建筑企业的工程预付款,但可以转为工程结算时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好备案手续后,由项目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建筑企业确实没有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单位双方认可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作为项目单位应付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中心、建设、建工等部门都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顺利实施,接受市监察局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因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而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相关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向施工企业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的工程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部门参照本办法收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