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交基建〔2019〕4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部、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邵阳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6日
邵阳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是指列入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包括新改建、路面改善两类。其中,路面改善是指对原公路全线或逐段进行,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工程等在内的路面状况改善,不进行全线路基拓宽、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质量可靠、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规划计划申报、行业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工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协调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相应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申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统筹项目前期管理、开展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核意见后,国道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省道及非国省道干线公路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第八条 列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公路路面改善项目视同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向省交通运输厅申报年度计划。对自筹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县市区,将优先申报规划内其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条 新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和特长、长隧道的为技术复杂项目,其余为普通项目。
第十一条 一级公路和技术复杂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依据《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勘察设计要点》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同步设计完善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与项目建设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并达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示范工程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应根据周边路网和项目属地划分实际情况,同步设计必要的养护、管理和服务设施等,应按相关规划和规定设置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十五条 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通过高架、立交等方式分离过境交通和市内交通流量。
第十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省、市人民政府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干线公路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项目,也可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项目法人应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对未满足资格标准的,项目法人应调整完善相关人员及机构,或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须具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初步设计、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两阶段初步设计已批复;
(二)初步设计文件或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齐全;
(三)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已对初步设计文件或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意见;
(四)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已出具造价审查意见;
(五)依法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依规签订合同。所有招投标、采购工作必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法人应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按照经批准、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正文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发布招标公告前,项目法人应将经专家评审后的招标文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未经备案不得发布招标公告。省直管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权限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招投标中的投诉与举报,依法依规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严格实行招标备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须在完成招标工作的15日内,将资审文件和资审结果(如有)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评标报告)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
第六章 项目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须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复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许可申请表完备,并经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
(二)施工图设计已批复;
(三)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请表已核备;
(四)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已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出具审计意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出具承诺函);
(五)国土部门已批复征地或者控制性用地;
(六)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及合同价资料完备;
(七)资格预审报告(如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已报备;
(八)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九)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制度完善;
(十)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
(十一)环评已批复;
(十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已足额缴纳;
(十三)依法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报监需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4)。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从业单位人员履约的管理。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对项目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项目建立从业人员履约监管平台、完成履约人员信息录入,方可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六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树立严格设计变更工作的理念,树立尊重设计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思想,严格控制随意变更及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的发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疏漏、缺失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的;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相符的;
3.设计不合理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
4.由于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的;
5.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改善施工条件,或有利于节省占地、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的;
6.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的;
7.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的;
8.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的;
9.由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调整和建设环境条件变化等,需要变更设计的;
10.由于自然灾害、战备等因素引起的;
11.其他理由充分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通过的。
第二十八条 动态设计是指按照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动态地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法。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是对已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设计变更情况,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违规变更、肢解变更、规避审批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需提高建设标准或增加建设规模的工程设计变更,且增加的投资超过总概算10%及以上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含技术复杂项目)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1.路线起止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1000米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3.路基路面宽度变化的;
4.路面结构型式及厚度发生变化的;
5.桥梁数量、结构型式和规模变化的;
6.重大地质灾害处治方案的;
7.隧道数量及长度、宽度、照明、通风设施发生变化的;
8.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其余设计变更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自行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后依法进行审批。
项目法人应加强变更管理工作,严禁未批先建,严格以概算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控制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报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首先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需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设计变更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初审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具体变更程序如下:
第一步:工程变更方案意向申请(见附件5),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理由的阐述、变更的方案及初步论证、工程变更方案设计的施工图预估数量和预估费用等,报相应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工程变更的详细申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变更动态设计的施工图、变更数量和费用计算等,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为保证工程施工进度,确保不因工程变更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在变更方案经批准后进行施工,同时应及时完善变更设计审批。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申报资料,组织相关科室与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察看,审阅变更资料。对于桥梁和隧道的数量、结构、长度、宽度等重要变更以及技术复杂的变更,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咨询报告。
第三十五条 所有隐蔽工程发生变更的必须提供相关彩色照片及影像资料。对未按要求申报的设计变更一律不予受理。变更方案批复后,总监签发变更令,施工单位及时组织施工,工程变更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现场验收签认。
第三十六条 严禁设计变更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或先施工后报批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在受理后15日内予以批复,需要专家评审及委托咨询机构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十七条 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兜底责任。同时,应按照中央及省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编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收支平衡方案,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备案。鼓励多种筹资方式,鼓励公路周边土地资源和派生资源收益用于弥补交通建设资金不足。
第三十九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国省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十一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四十二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决算未经审计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三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分阶段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建设里程小于5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独立大桥、长隧道及以上除外)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合并进行。
第四十四条 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核验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5.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自验证性检测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于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放交通试运营。
第四十五条 国省干线公路竣工验收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并装订整理成册。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于复测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评定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章 项目监管与评估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统筹组织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市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所有督查结果纳入市场信用记录、年度交通运输目标考核和质量安全工作考核等。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整改到位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以概算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控制额。确需超出概算的,概算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综合评估,严格兑现奖惩。评估结果作为上报县市区下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规划的非普通国省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附表
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