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4-29880 | 文号:邵金管字〔2024〕4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4-69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08-31 |
签署日期:2024-09-01 | 登记日期:2024-09-01 | 所属机构: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24-09-01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4-69003
邵金管字〔2024〕4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放宽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取消需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邵阳户籍的限制;取消所购住房为本市首套住房的限制;取消申请人需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二)调整首付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15%。
(三)提高在我市就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可贷款额度。
全日制大专学历及以上大学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就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公积金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上浮3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调整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我市商品住房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我市房屋登记查询信息为准。
二、提取政策
(一)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职工购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楼盘新建商品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不再限定是首套房)。
(二)允许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