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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SYCR-2017-73002


邵运管从业发【2017】184号



关于开展全市出租车驾驶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运管所、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各出租车客运企业:

为提高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整体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安全运营及节能减排知识,熟知地方人文地理、地各线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3号令),现将关于开展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实施主体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体。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继续教育周期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期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律、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详见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

四、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公共科目教材,培训机构可购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编写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全国公共科目继续教育教材》。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区域科目教材,由培训机构编写,内容包括我省、市地方法规知识、人文地理、地名线路、典型案例等。区域科目教材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开展教学。

五、继续教育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企业需开展本企业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具体的开班人数及时间,培训完毕后,建立完善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企业对培训过程、培训真实性及培训驾驶员档案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对继续教育培训现场、培训过程实施全程监管,组织好参培驾驶员按时参加培训工作,维护培训纪律及秩序,禁止代培、迟到、早退、及上课玩手机、打瞌睡等现象,提高培训质量。

六、继续教育签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毕后,将培训档案准备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保存,一份上报所在地市、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上报的继续教育档案是复印件的,企业应加盖公章确保与原件相符。所在地市、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凭出租汽车企业提供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档案受理继续教育签章业务,并在省“三级协同”电子系统予以记录。

七、工作要求

1.各出租车客运企业要对本企业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情况进行摸底,掌握各驾驶员具体的培训时间及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各驾驶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各出租车客运企业要规范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包括:①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学员登记表;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教学日志;③培训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复印件;④邵阳市出租汽车继续教育考试卷复印件,档案保存期限4年。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的是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的,出租车客运企业只须凭网络培训公司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建档。培训的合法性、有效性由网络培训公司承担主体责任。

3.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出租车客运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对已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企业要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

4.在规定期限内,未组织本企业驾驶员开展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出租汽车企业,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企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出租车企业年度服务质量考核。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市处将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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