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2-26728 | 文号:2019年第5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9-720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2-31 |
签署日期:2019-12-27 | 登记日期:2019-12-27 | 所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2019-12-27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建安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全市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除外。
二、施工单位在本市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其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一)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本地施工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承揽建安工程作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本地施工单位未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申报事宜。
四、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有多个项目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项目设立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各项目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情况。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