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2-26711 | 文号:邵水办字〔2019〕49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9-16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2-31 |
签署日期:2019-12-25 | 登记日期:2019-12-25 | 所属机构:邵阳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2019-12-10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邵水办字〔2019〕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及标后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12月修订)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大圳灌区管理局,六都寨灌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防范和遏制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强化标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4日)、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15〕304号)、《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9〕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突发重大灾情、险情后需紧急处置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项目;
2、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3、施工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由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以上情形中,第一种情形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认定,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第二种情形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并在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越权批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进行邀请招标,不得利用划分标段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五)未达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式,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二、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
(一)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一律采用湖南省水利厅发布的《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湘水发[2018]7号)或其更新版。
(二)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不得设置变相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网络平台上免费下载。
(三)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设置歧视、限制或排斥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条款,不得降低资质等级或擅自提高资质等级。业绩评分占评分总值权重不得超过4%。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四)施工、监理标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
1、中标人现场项目部人员在施工期间每月驻守工地时间不少于二十日,且建造师、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在工程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2、投标人资格部分应明确规定投标人须在国家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未按要求在上述网络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或登记入库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3、类似工程业绩在国家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可以查询。招标文件对完工时间有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完工时间应在投标截止前(无完工时间不予认可)。开标后提供的完工证明,招标人不予认可。
4、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等现场项目部人员在参与投标项目开标前如有人员变更,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前不得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管理职务。在建项目指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在建未完工项目或已中标未开工项目。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编制、审查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
三、招投标交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182号)、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通知》(湘水建管〔2013〕6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直接行政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
四、异议(质疑)、投诉受理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招标人不能在3日内作出答复的,可适当延期,但不超过7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诉处理依据《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招〔2019〕294号)执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党纪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资质挂靠、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投标人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串通投标。
对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承包商存在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三)承包商存在有《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六、转包、违法分包及不履行合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承包商存在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或《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承包商存在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或《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对认定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施工、监理标中标人现场项目部人员在工程有效施工期间每月驻守工地时间少于合同规定时间,或者建造师、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注册执业人员未在工程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国家取消注册制度的除外),视为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对认定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七、加强标后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标后监管力度,防范和遏制挂靠资质、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秩序。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是标后监管的直接责任主体,在签订合同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挂靠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项目法人自身违法违规和违纪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建立现场管理动态考核机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制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实行动态考核。
(三)规范人员变更管理。原则上不允许承包单位主动申请人员变更,对不能履职人员劝退情形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确因不可抗力需变更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不能履职原因、接替履职人员资格及能力、相关证明。
2、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人员变更直接向项目法人申请)。核验原件、原因是否成立、接替履职人员资格及能力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审查意见。
3、项目法人审批,并报组建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湖南省水利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和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在工程完工验收以前,对工程项目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督查。
对安装有现场监控设备的建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并不定期加强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对没有安装现场监控设备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要不定期加强督查,重点督查施工单位是否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相关人员是否在岗,从严防范无资质、无技术、无队伍的“三无单位”参与水利工程施工。每个项目施工期间,督查不少于2次。
各项检查、督查要建立监督检查登记制度,制订检查、督查登记表,详细登记检查、督查的时间和事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要求等内容,参与检查的人员、被检查对象等相关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既要检查施工现场,也要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检查和检查登记制度情况进行抽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中标人派驻现场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2、中标人派驻现场人员在有效施工期间每月驻守工地时间少于合同规定时间的;
3、中标人派驻现场人员(尤其是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及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4、工程款支付或资金流向异常,如工程款未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工程款经中标人账户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或中标人财务账目与投标报价清单内容明显不符的;
5、中标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
6、工程质量差、工程进度慢、施工管理混乱,与中标人资质等级及实力明显不符的;
7、其它违法情况。
八、部门联动,各司其职
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招标全过程及标后监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委员会、监察局等部门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招标投标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和督察,对有挂靠、转包等嫌疑的承包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公布。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水政监察机构的执法职能,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厉查处水利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监〔2006〕256号)规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规范行政监察行为,完善行政监察机制,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等事项,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既要严把工程拨款关,加强工程款拨付审核,又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不得拖延拨付时间,影响工程进度。对已经过中央、省级评审的中央、省投资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进行财政评审。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送当地财政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在送审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需报市水利局审核备案,核减部分的资金必须用于其他水利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的审计,加快水利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的审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水利、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
(五)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依法依规追责
(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该报批不报批、该备案不备案的;
2、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与代理公司、投标人串通一气,围标串标的;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4、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进度,或者挪用水利建设资金的;
5、参与或者帮助施工单位通过虚报工程量、重复计量等行为冒领、套取建设资金的;
6、评标监督人员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
7、其他应当追责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有关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如实录入相关信用体系、公告曝光其不良行为、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企业1年至3年进入邵阳市水利建设市场。
1、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职,或者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
2、设计单位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计、提高造价或增加工程量的;
3、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及建设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按合同履行职责,经发现后拒不整改的;
5、按规定可曝光或降低信用等级的其他不良行为。
十、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标后管理的实施意见》(邵水办字[2015]48号)同时废止。
邵阳市水利局 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审计局
邵阳市监察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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