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2-26705 | 文号:邵市发改价服〔2019〕101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9-02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04-22 |
签署日期:2019-04-23 | 登记日期:2019-04-23 | 所属机构: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9-04-23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19-02001
邵市发改价服〔2019〕101号
关于重新明确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收费标准的通知
邵阳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核定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我委《关于调整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服【2016】447号)文件已经到期,且该文件确定的收费标准在试行过程中基本符合客观要求,促进了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水平的提高。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继续按如下标准收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2.35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月产定额收取:
序号 |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1 |
30以上 |
1200 |
2 |
20--30(含30) |
960 |
3 |
10--20(含20) |
720 |
4 |
5--10(含10) |
480 |
5 |
2--5(含5) |
240 |
6 |
2以下 |
120 |
3、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价格为每吨4000元。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定点收集、包装、转运、消毒和集中无害化处置等全部费用。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你公司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费。
四、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定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废物到位,如你公司不按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有权拒缴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你公司应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成本费用的管理,建立成本监测台帐,为今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同时,你公司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