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1-24908 | 文号:邵金管字〔2021〕1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1-69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05-31 |
签署日期:2021-06-01 | 登记日期:2021-06-01 | 所属机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21-06-01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1-69001
邵金管字〔2021〕1号
各缴存单位: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已经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在湖南省外购房的,须在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购房日期应在户籍登记日期后);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邵阳市外购房的需提供购房发票)、产权备案登记证明,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完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
4.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2.购房款以完税发票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为准;
3.所购住房产权为共有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购房款,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需申请撤销所购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告登记备案悬挂的,须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到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提取时效和次数: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的,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4.婚前购房且未贷款的,在提取时效内婚后配偶可以提取一次。婚前购房且贷款的,婚后配偶不可以提取,可以作为共贷人共同还贷,享有对冲还贷等权益。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在湖南省外购房的,须在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购房日期应在户籍登记日期后);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银行转帐流水);
4.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2.购房款以完税发票为准;
3.所购住房产权为共有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购房款,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提取时效和次数: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多次交易的,每次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12个月以上;
3.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合伙购买二手房的,办理产权证12个月后且产权未转让才可以提取,提取时限为发证日期12个月后到24个月间;
4 . 老旧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证合一、遗失补办、赠与和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婚前购房且未贷款的,在提取时效内婚后配偶可以提取一次。婚前购房且贷款的,婚后配偶不可以提取,可以作为共贷人共同还贷,享有对冲还贷等权益。
三、拆迁安置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在邵阳市内因拆迁安置的;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以安置地方式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和自筹资金凭证;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房购买合同、补缴房款凭证;
4.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以安置地方式安置的,为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建造总金额;
2.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为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应补交房款总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提取时效和次数: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拆迁房购买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在邵阳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城镇建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支付费用凭证;农村建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费用支付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和费用支付凭证;
4.合作建房的,提供建房立项备案、合作建房方案、建房人名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已付款凭证、工程承建合同;
5.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总金额;
2.建造、翻建住房为共有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金额。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提取时效和次数: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日期为准,工程进度达到一层以上,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作建房的,以最后一次付款收据日期为准的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或以取得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在邵阳市内大修自住住房;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大修总金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提取时效和次数: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六、离、退休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封存;
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资金须先用于偿还中心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3.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且未继续缴存的;
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资金须先用于偿还中心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审批表》、《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表》、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协议)、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裁定书等;
3.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八、出境定居提取
(一)办理条件
1. 出境定居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 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3. 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资金须先用于偿还中心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3.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九、提前结清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办理条件
1.提前结清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中心贷后管理岗出具提前还款通知书。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金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提取资金的支付:转入至中心还款账户
十、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办理条件
1.该贷款所购买住房符合中心购房提取条件;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3.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最近12个月以上还款明细清单和贷款余额单或贷款结清证明(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业务章);
5.借款人非提取申请人的,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明细清单;
6.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还贷款本息金额,须减去借款人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发生的提取还贷金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提取时效和次数:每偿还住房贷款超过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2.结清贷款(含提前结清)的,应在贷款结清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
十一、租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和配偶在邵阳市内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居住;
3.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日期应在申请提取日1个月内;
4.租住房屋权属证明、租房合同(协议)、租金支付凭证;
5.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金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提取,未婚申请人不超过6000元/年、已婚申请人(含配偶)不超过12000元/年。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提取时效和次数:租房每满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十二、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办理条件
1.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3.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资金须先用于偿还中心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
(二)必备资料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指定办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三)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十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一)办理条件
1.按《邵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管理办法》加装电梯;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竣工验收文件;
4.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5.业主增设电梯协议及支付费用的凭证;
6.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中实际分摊金额(扣除财政资金补助部分)。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提取时效和次数:以竣工验收文件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十四、委托代办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只能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
十五、其他事项
1.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
2.核实相关情况时,需查询申请人婚姻、房产、征信等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3.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同时纳入中心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报送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纳入中心黑名单的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退回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三年后移出中心黑名单。
十六、附则
1. 本细则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明材料、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本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做相应调整。
2.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