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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SYCR-2021-03001

邵教20211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教育单位:

现将《邵阳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邵阳市教育局

2021年4月6日

邵阳市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013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是指中小学违反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办学教师违规从教的行为。

第二章 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教育教学常规行为:

(一)不按国家、省课程计划开课设节,未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意提高教学难度或违反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赶超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的;

(三)小学阶段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超过60分钟初中阶段家庭作业超过90分钟,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

(四)小学阶段一、二年级每学期在期末考试外统一组织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每学期在期中、期末考试外统一组织考试,并按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

(五)违反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进校园活动的。

第四条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招生编班行为:

(一)义务教育学校违反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原则,跨区域招生或以考试、竞赛等成绩作为依据“掐尖”招生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的;

(三)义务教育学校举办重点班的;

(四)普通高中擅自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的;

(五)普通高中擅自招录最低录取控制线考生招收已被其它高中阶段学校录取考生的;

(六)普通高中违反义务教育学制规定,从初中学校提前“掐尖”招生、办班的;

(七)中小学擅自发布招生广告、举行插班考试、招收插班生的。

第五条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征订教辅材料行为:

(一)违反“自愿订购”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的;

(二)违反“无偿代购”原则,在教辅材料征订中拿回扣、谋取利益的;

(三)违反“一科一辅”原则,一个学科订购多套教辅材料的;

(四)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征订教辅材料的;

(五)统一订购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目录之外教辅材料的;

(六)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收费学习的APP,通过APP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在APP上打卡、学习的。

第六条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行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在校内成建制有偿补课、提前开学的(因设置高考等考点耽误的课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除外);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外租借场地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由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场地、收取费用,学校派教师组织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补课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收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学生其它休息时间组织教师、学生在校内或校外补课的;

(五)将校园、校舍出租、出借给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办班的。

第七条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课后服务行为:

(一)违规开展课后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家长和学生参与课后服务的;

)压减正常课时和作息时间或超过规定时间开展课后服务的;

)以课后服务为名,以班为单位成建制补课、上新课或其他形式的集体教学活动的

)违反课后服务范围规定开展课后服务的;

)将早读、晚自习、甚至双休日补课纳入课后服务的;

)超过规定标准、不按课后服务实际课时数收费的;

)课后服务收费不以学期为单位结算,结余部分不按规定返还学生家长设立“小金库”、挪作他用的。

第八条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不按规定发起转学申请让其试读,造成学生借读的;

(二)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学校无故不予办理转学手续,造成学籍空挂的;

(三)中小学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学生借读的;

(四)普通高中学校相互串通,一方接收学生借读,一方为学生空挂学籍的;

(五)普通高中学生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学籍所在学校不按规定取消其普通高中学籍、或取消后为其恢复普通高中学籍的;

(六)中小学办理转学、休学手续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允许学生留级或接收往届初中毕业生的。

第九条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收费行为:

(一)违反省、市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巧立名目收费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补课费、教辅材料费、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费用的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未提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告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未抄送注册登记发证部门的。

第十条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研学实践违规行为:

(一)不履行申报程序或备案,擅自外出的;

(二)带队教师等工作人员费用在学生研学实践费用中支出的;

(三)学校工作人员在研学承办机构或基地(营地)领取费用的;

(四)安全教育、安全方案流于形式,任务不清,责任不明,未把职责落实到人,造成伤亡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教师违规从教行为的认定

第十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从教

(一)违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体罚学生的;

(二)歧视、驱赶“后进生”“学困生”的;

(三)向学生和家长推荐或通过其他途径统一订购规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和收费学习APP,以此向学生布置作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和家长订购的;

(四)课堂教学时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的;

(五)布置惩戒性作业要求家长完成或检查批改作业的;

(六)在课堂上发表不当、错误言论的

(七)其他违反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精神的。

第十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违规补课行为:

(一)违规在民办学校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利的,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二)为学生提供食宿等家教家养并从中获利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介绍生源、提供信息或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四)以配偶、父母及亲属名义或委托他人及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辅导班,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活动的;

(五)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在校外场所以班为单位组织学生集体补课、辅导的;

)参与家长委员会、校外培训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集体有偿辅导活动的;

)其它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及权限

第十中小学违规办学的,责令整改,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不同违规办学行为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约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资格;拒不整改或假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二)公办中小学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给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诫勉谈话处理,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资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民办中小学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清退违规征订教辅、购买APP费用,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校长警告处分;从中牟利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清退补课费用,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给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六)公办中小学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民办中小学违反本办法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公办中小学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给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民办中小学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公办中小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和校长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民办中小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在职教师违规从教的,按照邵阳市教育局印发的《邵阳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邵教发〔202045号)文件要求,从严处理。

第十因违规办学行为受到政务处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对涉及违规办学行为人员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办学行为的监管

第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十中小学对本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负主体责任。

十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办学行为监管职责,对县域内、校内违规办学行为处置不力的,将作如下处理:

(一)县市区一年内被市级查处违规办学行为案件3件及以上的,约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取消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列入全市办学行为重点监管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二)学校一年内发生起违规办学行为或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公办学校的,将依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从重处理;民办学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本办法邵阳市教育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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