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1-24456 | 文号:邵建发〔2020〕60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0-140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3-31 |
签署日期:2020-04-28 | 登记日期:2020-04-28 | 所属机构:政府工作部门 |
发文日期:2020-04-01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0-14005
各县市住建局、经开区规建局、市安质站、全市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日
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管理。
第三条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规划,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工商注册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向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采购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应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载明以下技术和质量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浇筑部位、浇筑方式、用量、强度等级、坍落度等要求;
2.对原材料品种、规格的要求;对外加剂和掺合料品种的要求;对混凝土性能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抗冻、抗渗、抗折、氯盐含量、缓凝、早强、无收缩等);
3.供应方式,交货地点、时间,小时供应量,运距等;
4. 专用生产配合比,指定的外加剂、掺合料和专用材料以及技术条件;
5.供需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人。
第三章 生产质量管理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应配备好相应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销售等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生产、运(输)送预拌混凝土,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第七条 混凝土企业应当建立混凝土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承担本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工作,建设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试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实现机构、人员和设备等信息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自动采集、数据和报告的实时上传。
第八条 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检验检测制度,按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所有原材料按不同规格、批次及批量进行自检,其中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主控项目的检测应按不少于30%检验批量的频次,送至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指标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技术不成熟的原材料。
第九条 混凝土企业应当健全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帐。使用的水泥、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应具有进场验收、检验检测和验证检测记录等质量证明文件,外加剂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所有资料应完整、真实并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条 试验室应根据采购合同规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按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计算、试配、调整与确定;严格控制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用量,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施工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相关要求;生产配合比应根据现场原材料性能指标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试验报告应经试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建立试验和现场调整记录台账。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生产配合比执行,并做好生产记录,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生产配合比。严格生产配合比审查制度,杜绝使用阴阳配合比。首次使用、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第十一条 混凝土企业应根据相关规范及合同要求留置混凝土试件,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帐。严禁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企业留置和养护混凝土试块试件,混凝土企业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尺寸原则上使用100*100*100的模具制作,若确因技术需要必须采用150*150*150的标准试件时,应书面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且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的原材料计量宜采用电子计量设备,其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自校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混凝土企业应制定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定期对混凝土强度以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确保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
第四章 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搅拌楼钢结构部分应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钢结构部分的安全性;生产现场应实现封闭式管理,有效控制生产现场的扬尘;场地及道路及时清洗,污水有效回收,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向外排放。
第十五条 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设施设备的临边防护管理;加强用电安全和机械设备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混凝土企业应加强运输车辆管理。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干净整洁,标志清晰,加装防溢漏斗;上路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清洗,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污染路面;进出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交货预验收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旁站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和制样。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预拌混凝土供货单做到一车一单,随预拌混凝土送料车送达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其中到达时间及卸料完毕时间由采购单位在施工现场如实填写。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按出厂时间即时签发。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台账。交货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企业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供货单上会签。交货验收内容包括:
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时间,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卸料起始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禁止使用。
2.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规范和合同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征得工程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做出调整,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加水增大坍落度。
3.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工程建设和监理及生产企业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筑部位随机取样,制作有唯一性标识的试块,并经各方签字认可。
4.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建立标准养护室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试块送检时应在建设和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共同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收样记录、台账应由三方共同会签。
5.当必需检测混凝土拌和物的氯离子含量和碱总含量时,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六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要求制定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及拆模等方案,做好施工组织工作,严格按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及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混凝土浇筑、养护。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泵送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混凝土工程专项监理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审查、试验计划报审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进行延伸监理,主要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原材料进场质量和使用情况;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等。特殊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方案均需经过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通过对支撑体系的巡检,保证整个支撑体系的牢固、稳定;通过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混凝土浇筑顺序,振捣方法、养护措施等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规范和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理职责,发现降低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相关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告安全和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运输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对下列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
1.明示或暗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降低混凝土生产质量标准;
2.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施工单位对下列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
1.未按规定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试块留置和养护、见证取样检测;
2.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振捣、养护、拆模等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质量控制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
3.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或将已经初凝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下列情形引起的质量纠纷、问题、事故负责: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4.未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应用“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及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设备使用和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应加强对其核发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试验室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当发现人员不满足最低配备要求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依法撤回资质。
第二十八条 市住建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检查生产企业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批次、批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检查水泥、砂、石、粉煤灰、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情况,定期组织比对试验,生产企业试验室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生产企业的相关试验和检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同时将使用批次的建筑工地纳入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局委托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混凝土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重点加强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和梁端、柱头位置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按照“四不两直”检查制度,对施工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随机开展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测、试块抽查检测以及从既有结构或构件钻取芯样检测混凝土强度等。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委托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2.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预拌混凝土质量、生产、施工的相关资料;
3.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5.责令被检查单位消除质量隐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混凝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做出曝光及将生产企业纳入差别化管理等相关处理:
1.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使用不合格、已淘汰、已禁用、技术不成熟原材料的;
3.未按照规范要求对原材料、混凝土试块进行检验检测或验证检测的;
4.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生产配合比设计与生产的;
5.未按规定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数据上传的;
6.未取得相应资质生产并提供预拌混凝土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质量行为。
8.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人员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采购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市住建局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使用了无相应资质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的,市住建局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将该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及负责人记录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结构鉴定检测;未经鉴定检测或鉴定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