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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暂行规程》的通知

SYCR-2020-14007

邵建发〔2020〕7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阳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暂行规程》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邵阳市消防技术保障中心反馈。

人:谢

联系电话:138****9198

   箱:178731305@qq.com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521

邵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暂行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消防施工监督执法质量,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检验、检测单位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以上(含)或投资3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含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本办法不适用居民自住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规程所指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是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实施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等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中消防专业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设备、设施、材料的检验检测单位等(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三条邵阳市消防技术保障中心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步申报办理)。

第四条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采用定时检查、抽测等方式对消防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消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条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各施工阶段:

(一)开工前

(二)基础工程

(三)主体工程

(四)装饰工程

(五)安装工程

(六)消防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到达各施工阶段或部位时,建设(监理)单位应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采取抽检和巡检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对该消防工程材料进行随机抽检。

第七条建设工程建筑幕墙结构隐蔽、建筑装修工程的吊顶、线路管道、重要设备隐蔽、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隐蔽等列为重要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在其隐蔽或质量验收前2个工作日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有影响消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并通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第八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项目质量竣工验收前向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重点对竣工验收的人员、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抽查部分实体质量。

第九条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建设单位可组织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组织局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二)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五)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报告和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消防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以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持有关手续报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影响消防工程质量或影响消防工程设施、设备使用功能的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及时做好自检自评工作和质量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有关质量文件资料应放置施工现场备查。质量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档案应分类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在消防工程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质量责任主体存在违反《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等行为,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处理。

第十六条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反有关廉政纪律,应当调离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岗位并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2020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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