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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安山乡花桥村15组“1•1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7-08 12:10 信息来源:新宁县安山乡花桥村15组“1.13”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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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3日凌晨2时20分许,邵阳市新宁县安山乡花桥村15组林某龙住宅发生火灾,烧毁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3栋,过火面积约55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属于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指示。省委书记沈晓明、省长毛伟明、常务副省长张迎春、市委书记严华、市长程蓓等省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维稳善后,迅速查明原因,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和火灾防控工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派出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邵阳市人民政府于1月13日成立新宁县安山乡花桥村十五组“1·13”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新宁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调查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维稳善后组、后勤保障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为林某龙住宅,位于邵阳市新宁县安山乡花桥村15组,整体西朝东,依山而建,主体为木结构房屋,地上2层,北面贴邻其家庭使用的砖混结构偏房,总建筑面积约243平方米,南侧与林成、林富祖宅毗邻,东侧为道,北侧隔道为林富住宅,西侧屋后背靠山坡,距县城约39公里。

另有两栋建筑受火势蔓延烧毁,分别为林成、林富祖宅,林新、林柏祖宅。其中,林成、林富祖宅地上1层,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204.33平方米;林新、林柏祖宅位于林某龙住宅东南侧村道下方,地上1层,砖木结构房屋,占地面积约145.44平方米。


图1 火灾现场方位图

(二)建筑内人员居住情况。事故发生前,林某龙住宅共居住7人,其中一楼居住4人,林某红、何某兆、何某桐一家居住在东北角卧室,林某龙居住在西南角卧室;二楼居住3人,李某然带着林某裕、林某均居住在二楼东南角卧室。

(三)起火前物品复原情况。经与林某龙、何某兆、李某然询问比对,起火前一楼客厅摆放木沙发、沙发椅、烤火箱、茶几、斗柜等家具,电视机、电烤火炉、麻将桌等器具。


图2  一层物品复原图


3  二层复原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和应急响应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1日中午,林某红、何某兆、何某桐一家三口从深圳返回新宁县安山乡花桥村老家探亲;1月12日晚上,林某龙、李某然、林某红、何某兆等11人一起晚餐。19点30分许,客人离开后,家中居住7人。

1月13日凌晨2时许,林某龙睡梦中突然听到类似木材燃烧时发出的“zhazha”声,便起床查看,发现其卧室与客厅的木质隔墙缝隙处有光亮透出。于是,他开门走到客厅门口,发现客厅烤火箱位置及上方木墙都已开始燃烧,沙发、麻将桌等家具尚未起火。其第一时间大声呼喊家人起床,并打开堂屋大门。何某兆、林某红、李某然等人听见呼喊后,立即起床赶到一楼堂屋门口处。众人确认火势后,李某然、林某红立即返回屋内准备抱小孩,林某龙、何某兆到室外水桶处准备取水灭火,两人尚未进入室内,堂屋大门突然“砰”的一声关闭,火势迅速蔓延。之后,再未听到林某红声响。李某然进入屋内后直奔二楼,在楼梯上摔了一跤,在一楼楼梯转角处时其听见小孙子叫了一声“奶奶”,但因当时烟气太大,她无法确定孙子位置。李某然到达二楼后往前爬了一段,没有摸到孙子,其忍受不了烟气炙烤,便通过二楼侧门爬到偏房楼顶平台,后从平台跳下致多处骨折。同时,当林某龙、何某兆发现大门被锁后,立即采取用身体、楼梯撞门的方式试图破门救人,但没有成功;绕道一楼侧门试图破门救人,也没有成功,在周边群众劝阻下,被迫放弃救人。之后,火势越来越大,林某龙住宅燃烧坍塌。火势蔓延先后将林某成、林某富祖宅,林某新、林某柏祖宅烧毁。

)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1月13日2时37分20秒,邵阳市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林某明(起火建筑后方住户)报警后,先后调派4台消防车、20名指战员及安山乡政府专职消防队1车4人赶赴现场处置,全面搜索被困人员3时46分,火势基本扑灭。4时43分,在房屋东北方发现林某红、何某桐遗骸。5时35分,在房屋北方发现林某裕、林某钧遗骸。5时50分,现场清理完毕。

)应急响应情况

接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后,新宁县人民政府立即调度应急、公安等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赶赴现场,紧急开展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快速组建事故应急处置专班,设立伤员救治、现场管控、舆情应对、信访维稳、善后处置5个工作组。其中,伤员救治小组应家属要求,于1月13日第一时间送伤者李某然从新宁县人民医院转院至位于桂林市的解放军第924医院治疗,并全程派员服务保障。邵阳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于当日上午组织召开全市冬春火灾防控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并责成新宁县委县政府作检讨发言。市政府有关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第一时间出动,并调集6名火调骨干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当天上午,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廖奇率7名火调专家到场指导。省公安厅派出刑侦专家前往现场,市公安局政治部、刑侦支队民警一线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涉事人员情况

1、现场逃生人员(3人)

林某龙,男,新宁县安山乡花桥村15组村民;

何某兆,男,系林某龙女婿;

李某然,女,系林某龙配偶。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头面及四肢二度烧伤,右桡骨骨折。目前,李某然已伤愈出院。

2、事故遇难人员(4人)

林某红,女,系房主林某龙女儿;

何某桐,女,林某龙外孙女;

林某裕,男,系林某龙孙子;

林某钧,男,系林某龙孙子。

)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火灾过火面积约550平方米,烧毁建筑物3栋,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62.97万元。  

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经省市县三级消防、公安部门通力协作,通过调查询问,调取监控、视频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对本次火灾事故认定如下: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道路监控、周边村民家庭监控,结合村民林某海、报警人林某明及根据林某龙何某兆等火场亲历者描述,分析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2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林某龙何某兆等火场亲历者描述,结合林某明、林某批等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结合现场勘验,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林某龙住宅一楼客厅。主要依据如下:

(三)起火点的认定

通过现场勘验分析,结合林某龙何某兆等火场亲历者描述,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客厅南侧中段靠墙放置的烤火箱。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1、可以排除雷击、人为纵火、自燃、吸烟、小孩玩火、电气线路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根据气象证明资料,起火前无雷电活动,可以排除雷击引起火灾。根据新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邵阳市新宁县“1.13”火灾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可排除人为纵火。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排除自燃及助燃剂引发火灾。根据人员活动轨迹,可以排除吸烟及小孩玩火引发火灾。根据宽带光猫断网时间,推定断网断电时间晚于火灾发生时间;结合客厅电线分布情况以及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2、认定起火原因为烤火箱内炭火盆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主要依据有:一是根据何某兆、李某然等火场亲历者的描述,事发当晚,家中曾有使用烤火箱烧炭火取暖的情况;二是经现场勘验,起火点范围内的炭火盆内残留大量灰化物及木炭残骸,且在炭火盆附近发现有少量织物焦化物残留;三是结合何某兆林某龙等人描述,最初发现的起火部位与烤火箱位置高度吻合。

五、事故成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起火的直接原因为林某龙及家人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安全用火常识,事发当晚,使用烤火箱在客厅内取暖,睡前未确保炭火完全熄灭,导致烤火箱内炭火盆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是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林某龙住宅主体为2层木结构房屋,使用大量桐油防水防腐,火灾荷载大,耐火等级低,起火后火势蔓延迅速。其与周边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火势扩大后,导致毗邻两栋木结构房屋受热辐射、热对流等因素影响蔓延烧毁

二是报警时间较晚,延误灭火救援时间。林某龙、何某兆及周围群众发现火灾后均未第一时间报警,直至林某明于2时37分拨打119报警时,距离起火时间已经17分钟,导致火势在发展阶段未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消防基础设施薄弱,缺乏家庭消防器材。林某龙住宅依山而建,位于丘陵半山腰,临近没有市政消火栓等市政供水,也没有河流、水池、水塘等天然水源。此外,林某龙家中也没有配置灭火器、防火毯等家用灭火器材。火灾发生后,众人束手无措,不能采取有效灭火措施。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

一是火场产生的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烟气,是导致人员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根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林某红心血检材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78.42%,符合窒息的尸体征象

二是事故亲历者对火灾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遇难者逃生自救能力弱。林某龙、何某兆等人发现客厅起火后,没有意识到木结构房屋火灾蔓延速度之快,本能反应是出门接水试图灭火,而非先将逃生能力差的儿童带离危险区域。李某然、林某红自身逃生自救能力较弱,在高温浓烟环境未能将3名儿童带出起火建筑。

三是林某龙住宅窗户设置防盗网,起火时大门突然关闭无法打开,导致事故发生后,人员无法破窗、破门逃生。

六、事故性质

该起火灾为非生产经营性场所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居民家庭火灾。

七、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山乡党委、政府开展“幸福敲门、安全到家”行动跟踪落实不到位。安山乡党委政府属地安全管理不力,开展消防安全“一镇一队一平台”工作有差距,对村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不到位。虽然部署开展了“幸福敲门、平安到家”行动,但对村委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花桥村委会对部分村民家庭开展了“敲门行动”,但在实际入户走访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走访宣传到位。

(二)安山乡公安派出所督促村(居)委会整改不到位。安山乡派出所未认真督促及落实民辅警开展“百万民警进千万家”专项行动。虽然对花桥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过检查,指出其存在消防工作疏漏,但疏于督促指导该村委会及时整改到位。

(三)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乡镇工作不深入。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不深入,虽然年内对安山乡党委政府进行过宣传培训指导,但宣传指导力度和频次有限。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9名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于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提出。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新宁县委、县政府对安山乡党委、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安山乡党委、政府向新宁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新宁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责任。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个大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不断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安全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农村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差、风险隐患突出,村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防自救知识匮乏,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救援力量不足,一直是基层消防工作的痛点、难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剖析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通道不畅、消防装备短缺等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可持续机制。结合火灾规律,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紧盯重大节日节庆节点,抓牢高层民用建筑、老旧小区、养老福利机构、医院、农村住宅等不放心、不托底的重点场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杜绝亡人火灾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基层末端消防安全治理,织密基层火灾防范责任网络。村(居)委会要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强化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针对该起火灾暴露出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防自救能力较差、不安全用火用电取暖等问题,各级政府要迅速动员部署,发动广大党员干部开展“面对面”警示性宣传提醒和网格化排查,加大“村村响”广播播放频次,强化消防安全“一镇一队一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敲门行动”;消防、宣传、应急、公安、教育等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阵地,组织开展专题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将警示教育和科普宣传相结合,强化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宣传,大力推广消防安全“一码通”,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新宁县安山乡花桥村15组1.13”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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