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5000001/2025-31219 | 文号:邵市政发〔2025〕8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5-00005 |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10-26 |
| 签署日期:2025-10-27 | 登记日期:2025-10-27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2025-10-27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5-00005
邵市政发〔2025〕8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与监管职责
(一)气象部门不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上述许可事项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含消防、规划等验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家现行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位于雷电易发区内且需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管理(含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由各相应专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铁路监管、民航监管、水利、能源、通信管理等)负责。各专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防雷标准规范和行业要求,制定并完善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含建筑、电力等相关专业)和施工资质(含建筑机电安装、输变电等相关专业)的单位承担。气象部门不再核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二、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与协同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防雷安全领域的重大问题,保障必要的公共防雷安全设施建设、监管执法和技术支撑经费投入。
(二)明确各专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气象部门负责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风险评估;划分并公布雷电灾害风险区域及等级;负责本意见第二条(二)款规定项目的防雷行政许可和监管;依法组织对防雷检测活动的监管;指导协调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农村地区防雷减灾科普和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的监管,落实防雷标准要求。
各专业主管部门(交通、铁路、民航、水利、能源、通信等)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防雷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防雷安全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畴,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参与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相关防雷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如教育、文旅、卫健等部门负责所属场所防雷安全督促落实)。
(三)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及投入使用后的设施管理单位(业主单位),是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工程防雷安全负首要责任,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确保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竣工验收,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防雷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业主或管理单位应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一次,其他每年一次),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防雷装置有效运行。对检测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三、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市场与行为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设施防雷检测的机构,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电力、通信行业检测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必须依法进行定期检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检测,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书面告知被检测单位,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雷技术服务。气象部门应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强检测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严厉查处无资质检测、超资质检测、出具虚假报告、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强化防雷安全监管与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设计文件(图纸)必须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负责部门)必须将防雷设计纳入审查重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负责备案的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危爆、易燃易爆物品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防雷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安全技术论证。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如设计技术评价、特殊项目风险评估等),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三)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雷电监测预警精准度和信息发布覆盖面。推动将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防雷检测机构的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完善市、县两级防雷安全监管协调会议制度。由气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信管理、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判风险,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难点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五)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气象、应急管理、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广泛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特别是加强面向农村、学校、社区等重点区域的宣传教育。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细则。
(三)本实施意见由邵阳市气象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原《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邵市政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