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0-21129 | 文号:邵市政发〔2020〕4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0-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5-04-02 |
签署日期:2020-04-03 | 登记日期:2020-04-03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0-04-03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0-00002
邵市政发〔2020〕4号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防火的时期和区域划分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所有林地和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天气时段;
(四)森林高火险区:所有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及距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四)烧田坎土圹、烧灰烧荒、烧杂烧草、烧农作物秸秆;
(五)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六)烧火狩猎、烧蜂熏蛇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严格管理生产性野外用火。因造林抚育、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处于火灾危险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本通告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的,还应依照《邵阳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文件下载: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_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