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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修订)》等三个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18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行政机关各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修订)》、《中共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修订)》、《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1




邵阳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修订)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议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民主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二、政府议事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在广纳贤言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政府议事方式,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

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一般由常务副市长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有关负责人(文秘、法制、金融、督查、综调等)及发改、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省委书记、省长讲话和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市人民政府务虚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政策精神;

(二)各位副市长报告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三)通报有关重大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八、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各位副市长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在会前须充分听取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要做好协调工作,统一相关方面意见,并确保对上会议题所提建议切实可行。

九、严格把好议题上会关。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要求,对未经调查研究的事项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未经协调或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以及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或者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重大事项除外),不得列入会议议题。非紧急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十、提倡务实高效。要切实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能开小会的坚决不开大会,尽可能利用专题会议形式,充分讨论、深入研究解决具体复杂问题。会议汇报和发言务必开门见山、就事论事、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不讲虚话。

十一、严肃会议纪律。所有参会人员务必集中精力听取汇报和发言,会议期间不打与议题无关的电话,不签与议题无关的文件,不做与议题无关的事情。

十二、全面做好会议记录。每次会议和每个议题都应有最后结果,尽可能避免议而不决。会议记录要忠实会议全过程,全面、详细、准确。会议需发纪要时,由负责记录的专人整理,整理纪要应以会议主持人的发言作为主要依据,按程序送秘书长审核、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中共邵阳市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2.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党组名义上报上级党委、政府的请示或报告。

3.讨论研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交办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性、对面上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讨论研究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政府机构设置。

5.讨论研究市政府党建工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讨论研究应由市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和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应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副市长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第七条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组成人员提出,交市政府秘书长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相关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调研和咨询论证,确保决策事项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八条党组会议召开的议题、时间由党组书记审定,一般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与会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充分发表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党组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党组讨论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如党组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提交下一次党组会讨论决定。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或改变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过程要如实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综合一科负责起草,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作为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及时整理汇总向市政府党组汇报。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散布与党组决定不一致的言论。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党组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失误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党组成员代表政府党组谈话、对外发表意见时,有正式材料的,须报党组书记先行审定;无正式材料的,应事先与党组书记就谈话、意见内容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办理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原则,做到准备充分、组织有序、务实高效。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有关负责人(文秘、法制、金融、督查、综调等)及发改、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和省委书记、省长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及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必须先行研究协调,形成基本一致书面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逐条列明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市长听取专题汇报。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议题,应由常务副市长先行研究协调,或由常务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先行研究协调,形成基本一致书面意见。

五、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先行研究协调后,议题申请单位须将研究协调结果报分管副秘书长初审,经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会议科收集,再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审定是否上会。必要时,市长可以直接决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审定,议题申请单位要抓紧精心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务必精炼简短,并将协调的结果及需决策的事项逐条书面表述清楚。
        七、下列情况一律不安排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
       (一)会前未经分管副市长研究、协调的问题;
       (二)汇报材料未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的议题;
       (三)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的能够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和项目问题。

如分管副市长缺席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其分管工作的议题;如确因工作需要急需研究,分管副市长须安排分管副秘书长向会议提交其书面意见。
        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二次,会期半天,议题原则上控制在五个以内。非特殊情况,未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会议研究。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程序
         (一)议题申请单位汇报,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分钟;
         (二)分管副市长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若无不同意见可以不发言;

(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表态;
        (四)会议主持人决策。
        十、严肃会议纪律。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常务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副市长专题会议、部门会议等必须服从常务会议。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会场。
        十一、常务会议内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予公开。新闻媒体应如实报道具体内容,新闻稿件须经秘书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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