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12-11820 | 文号:邵市政发〔2017〕23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7-000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11-29 |
签署日期:2017-11-30 | 登记日期:2017-11-30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11-30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 |
SYCR-2017-00018
市政发〔201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等要求,市政府在2016年12月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再次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有效期未满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或宣布失效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起草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沿用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重新公布。未实行“三统一”和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经清理与上位依据不抵触且确需继续执行的,要依照规定办理“三统一”或者重新公布手续。
附件:1.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登记号 |
1 |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政办发〔2016〕13号 |
SYCR-2016-01013 |
附件2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登记号 |
1 |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 |
市政发〔2014〕9号 |
SYCR-2014-00005 |
2 |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
市政发〔2015〕9号 |
SYCR-2015-00009 |
3 |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2016〕23号 |
SYCR-2016-00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