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09-11812 | 文号:邵市政发〔2017〕19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7-000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2-11-01 |
签署日期:2017-11-02 | 登记日期:2017-11-02 | 所属机构: 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11-02 | 公开责任部门: 邵阳市人民政府 |
SYCR-2017-00015
市政发〔2017〕19号
为深刻汲取生产经营门店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生产经营门店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如:烟花爆竹、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门店严禁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生产经营门店不得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的场所内,严禁“前店后宅”“上店下宅”“以店为家”。
三、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门店,应采用实体墙和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
四、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门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
五、生产经营门店应当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生产经营门店严禁随意拉接临时电气线路,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严禁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热器具使用后应拔出电源插销。
七、生产经营门店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防盗网,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紧急情况下的人员逃生。
八、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九、鼓励在生产经营门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十、各级公安、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门店的监督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对照通告要求,主动加强生产经营门店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市民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
特此通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