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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市政发〔2017〕12号

市直相关单位,邵阳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激发邵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发展活力,加快打造“千亿园区”,创建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2号)和中共邵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32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邵阳经开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原则

对经开区需要的经济管理权限坚持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实现园区事园区办。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在赋予经开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放管结合原则,采取精简高效的方式,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推进集中审批,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下放方式和机制

采取直接下放、委托下放方式,结合授权窗口、见章换文机制,依法依规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经开区,确保放到位。

(一)直接下放。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到经开区,采用经开区行政审批专用章行使权限。

(二)委托下放。将经济管理权限委托下放到设在经开区的市直部门派出机构,采用该部门的经开区行政审批专用章行使权限。对设在经开区的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书面征求经开区的意见。   

(三)授权窗口。未直接下放权限且未在经开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直部门,在经开区政务中心设立审批窗口,授权窗口派驻工作人员采用该部门的经开区行政审批专用章行使权限,工作人员纳入经开区考核管理。

(四)见章换文。对须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无特殊情况见章换文,及时予以转报,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经开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编制每项行政权力运行的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全面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明确责任。对经开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事中事后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追究经开区管委会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责任。因委托下放、授权窗口、见章换文等方式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所产生的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及其法律后果,由经开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和承办。

(三)建立相应制度和措施。市直相关部门要尽快将下放的经济管理权限放到位,并加强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并选强选优工作人员,进驻派出机构及审批窗口。对委托下放的权限和对设立审批窗口行使的权限,赋予相应机构和人员审批办结权,确保审批环节不出园。经开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实行“一站式”办结,建立电子政务平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加强督促和检查。市政府督査室要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位,防止“明放暗不放”和“虚放实不放”。经开区管委会应在下放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严禁超范围越权行使;加强对经济管理权限各环节的全流程监督,确保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附件:下放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附件

下放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共232项)

序号

管理权限名称

原实施单位

事项类型

下放方式

备   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2

权限内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3

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与审查

市发改委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4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发改委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市发改委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6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市发改委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7

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市发改委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8

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市经信委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9

权限内建设工程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0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核(20公顷以下)

市林业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1

污水排入管网许可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2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3

依附于城市桥梁建设各种管线设施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市规划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用地)

市规划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建筑)

市规划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18

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19

建筑方案图审批

市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20

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市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21

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验线

市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2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市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23

变更“一书三证”的内容

市规划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24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市住建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临时施工)(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2.房屋拆除施工许可;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劳务合同)备案;4.签订《报送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档案责任书》;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批)

市住建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2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城市建设档案预验收)

市住建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27

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市住建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28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改变绿地性质审批

市住建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29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

行政检查

直接下放

3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

行政检查

直接下放

31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的确认

市住建局

行政确认

直接下放

32

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市住建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3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市住建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3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

市住建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35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

市住建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36

建设工程招标条件核查

市住建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37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

市住建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38

新扩改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审核与验收

市住建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3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市住建局

行政征收

直接下放

4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41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42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市人社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43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市人社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44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

市人社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45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市地震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46

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市地震局

其他行政权力

直接下放

47

建设工程项目文物保护审批

市文物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48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49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0

从事辖区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服务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2

城区户外广告场地设置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3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许可及恢复验收

市城管执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4

辖区内道路照明及环卫设施拆迁审批及恢复验收

市城管执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5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市城管执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6

临时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的核准

市城管执法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7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8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59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0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期限改造或拆除,逾期仍未改造或拆除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1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2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摆摊设点,向外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场地的渣土车辆不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撒漏;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3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4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个人或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5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6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7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8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古树古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69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等行为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0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对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1

对当路摆摊设点、堆物及占道作业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2

违反烟花爆竹销售、贮存、燃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3

对在城区违法违规养犬、算命等影响治安和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4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非法占用、妨碍、偷盗、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5

对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6

擅自购置、发布、散发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或者未按照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广告及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7

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8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79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80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违法永久性建筑、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建筑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强制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81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强制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82

强制拆除非法设置、张贴的户外广告

市城管执法局

行政强制

委托下放

设立城管分局

83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国土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84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国土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85

征收(用)土地争议协调裁决

市国土局

行政裁决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86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市国土局

行政裁决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87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

市国土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88

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市国土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8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市国土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市国土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2

土地征收

市国土局

行政征收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3

土地出让金征收

市国土局

行政征收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4

耕地开垦费征收

市国土局

行政征收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5

土地闲置费征收

市国土局

行政征收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6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7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8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99

非法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0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1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2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3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国土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4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5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6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7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8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09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10

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11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伪造、变造、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市国土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国土分局

112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13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14

危险废物经营、转移及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市环保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15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16

终结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

市环保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17

限期治理验收

市环保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18

排污申请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市环保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19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市环保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0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市环保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1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市环保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2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市环保局

行政强制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3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市环保局

行政强制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4

扣押(暂扣)、查封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

市环保局

行政强制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5

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

市环保局

行政奖励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6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报告制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7

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8

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29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0

违反畜禽养殖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1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2

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3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4

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5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有关登记制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6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7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8

未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39

违反技术、设备、工艺管理规定及禁止污染转移制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0

违规运输、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处置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1

违法在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废物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3

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4

违法设立排污口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5

限期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6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锅炉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7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未按规定保存或未按规定使用新化学物质相关材料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8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49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0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受合同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2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3

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4

无证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5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7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证生产或违法使用登记证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59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环保分局

160

权限内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市安监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1

安全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设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项目);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4.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市安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2

权限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核

市安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3

权限内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市安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4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市安监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5

转让和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6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和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7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8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69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0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1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2

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3

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4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5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6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7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8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79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0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1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2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3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4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5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6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和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三类岗位人员无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行为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7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8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超强度组织生产、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等行为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89

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0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1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2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3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4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5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6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8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19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0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1

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2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3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预评价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4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审查有关规定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5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6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7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8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10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11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1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抢救不力、擅离职守等行为的处罚

市安监局

行政处罚

委托下放

设立安监分局

213

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市工商局

行政许可

委托下放

设立工商分局

214

公司章程修改、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分公司设立、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

市工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工商分局

215

对消费者投诉的调解

市工商局

其他行政权力

委托下放

设立工商分局

216

拆除、改造、迁移人防工程设施审批

市人防办

行政许可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17

单独修建(结合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立项审批

市人防办

行政许可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18

单独修建(结合民用建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市人防办

行政许可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19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市人防办

行政许可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0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

市人防办

行政征收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市消防支队

行政许可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消防支队

行政许可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3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

市消防支队

行政许可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市消防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市消防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6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划拨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市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事项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7

变更登记(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因继承、受遗赠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户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市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事项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8

注销登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市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事项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29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遗失补证)

市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事项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30

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市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事项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31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市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事项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232

房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市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事项

授权窗口

设立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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