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503-11800 | 文号:邵市政发〔2017〕11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7-000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08-24 |
签署日期:2017-08-25 | 登记日期:2017-08-25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08-25 | 公开责任部门:邵阳市人民政府 |
SYCR-2017-00009
市政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部、省属在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衔接工作
(一)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决定》(国发〔2016〕39号)要求尽快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交接前已经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尽快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并制订相应专业监管实施细则。
三、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要推进雷电观测网等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防护技术研究,建立集约规范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体系,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灾害风险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三)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沟通协调和相互配合,会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考核范畴,加强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
(四)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等,是防雷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防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和设施的运行管护,确保防雷装置与设施的完善和安全运行。
四、全面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
(一)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和电力或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二)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气象部门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开放我市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气象部门应依法依规规范防雷检测行为,加强对各检测中介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强化防雷安全监管措施保障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由合法审查机构严格按照防雷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审查。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危爆、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防雷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安全技术论证。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重要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技术性服务,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防雷安全设施建设及防雷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的投入力度。有关防雷减灾监管及技术支撑运行维持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格局。气象、住建、安监、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防雷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衔接,互相配合,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召开协调会议,负责落实好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提升我市防雷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防雷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