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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的通知

SYCR-2016-00025

市政发〔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邵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邵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

    为着力构建“有信可查、守信激励、失信必究、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切实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提升邵阳整体竞争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要求,结合全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及全面建成小康邵阳总目标的实际需求,以推进制度建设、健全信用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推动邵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规划,坚持从易到难、由点及面,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按照国家及省部署,结合我市各级各部门实际,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

  健全制度,规范发展。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中介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建设目标

2016年,加快推进社会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信用记录建设,加快完善相应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成邵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实现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2018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信用基础性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并得到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基本建成和完善,邵阳信用网全面覆盖政府各部门和各地信用信息,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信用监管体系基本确立,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2020年,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制度健全、监管有力、运行安全、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明显制约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邵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18年

2020年

1

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比率

90%

100%

2

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比率

80%

100%

3

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档案覆盖率

80%

100%

4

工程质量监理企业诚信档案覆盖率

100%

100%

5

电子商务诚信档案覆盖率

100%

100%

6

司法部门信息报送率

95%

100%

7

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

80%

100%

8

中介类、公益性岗位人员诚信档案覆盖率

80%

90%

9

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

90%

100%

10

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覆盖率

100%

100%

11

信用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覆盖率

100%

100%

12

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覆盖率

100%

100%

13

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率

90%

100%

14

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率

90%

100%

15

建成的各级平台互联互通比例

80%

90%

  二、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推进政务公开。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1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湘发改财金2016〕69号)等文件要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严格履行政府承诺。把县市区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严格规范财政管理。强化政府收支预算约束,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提高透明度。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监管,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三)政府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和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考核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公务员个人的信用情况归集到公务员诚信档案,具体记录公务员廉洁信用、守法信用、履职信用、纳税信用、公德信用、借贷信用等情况,确保真实反映公务员诚信践诺情况。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将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围绕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会展、广告、中介服务、企业诚信制度等领域,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主体信用档案,重点推进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安全与质量诚信报告。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等行业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诚信责任。

加强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实行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汇总、评定及共享工作。

  加强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环节监管,特别是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药品广告发布等药品安全环节的信用制度。

  建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进一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的服务能力。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

(五)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完善企业、自然人纳税信息记录,健全税收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税务与银行、工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的联动管理,促使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信用环境。

(六)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价格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做好价格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大力倡导和推进明码实价工作,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打击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促销等价格欺诈信息的行为,强化价格执法检查和反垄断执法。

(七)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加大对企业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工程建设中对承包方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

  (八)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九)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动监管,建立适应交通运输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十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评估制度。推进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行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

  (十二)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和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会展业诚信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

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四)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律师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第三方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重点围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等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医护人员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情况纳入信息档案。建立公民计划生育和医疗、医保诚信档案,通过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等方式,推进计生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将公民医闹、骗取医保资金、违反计划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骗取计划生育证件等违法和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领域评价考核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全面实行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在社会救助、救灾、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核查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加大对各类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完善用人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加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管理,健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对不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严厉打击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失信行为。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文化市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演出、娱乐、艺术品等领域的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等基础数据库,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动态分类监管。

推进旅游业信用建设。制定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购物店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等数据库。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制造业企业建立排放、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完善环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加强能源利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八)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

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自然人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记录。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银行高管人员、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文化媒体从业人员、导游、家政服务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十)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

  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五、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一)法院公信建设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审判职能,保护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完善审判流程分开、裁判文书分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平台,加大与当事人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检察公信建设

  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诉讼监督,促进规范执法,提升司法公信。

  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切实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诚信建设的功能作用。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推进警务公开制度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

  加快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整合公安系统内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

  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个人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向社会公开消防从业单位的相关资质信息。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进一步提高戒毒场所、社会矫正机构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与公、检、法等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

  (五)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加快推进司法领域工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健全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六、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交换,为信用信息的应用提供载体和平台。

  (一)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制定包含信用信息数据格式、数据库结构和系统技术规范的一套总体标准、数据标准、应用支撑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管理标准等信用标准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的分类标准化和编码标准化,制定市级信用信息目录,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技术支持。推动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行业内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

  (三)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征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四)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建设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国家、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以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整合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搭建邵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云平台,打破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矩阵结构的信用数据的垄断和割裂。建设“信用邵阳”网,建立信用信息统一发布门户,完善信用网企业、个人、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服务、评估以及政策法规发布、失信惩戒曝光等功能。

  七、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根据《湖南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制度,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根据《湖南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意见》,依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二)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扶持信用服务机构。明确政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目录,有序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和应用市场信用信息,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扩大信用产品需求。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制度安排,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项目招投标、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上市后备资源选定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在开展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要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在规范人才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建立信用修复与守信正向激励机制。通过设立负面信息有效期、失信行为改正说明、及时移出“黑名单”等措施建立信用修复的制度性安排,对未成年人和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信息主体维权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理维权。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认证,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制定信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追究办法。

  八、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教育

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要通过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诚信教育工作,引导企业将诚信守法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使企业主体自觉抵制失信行为。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

(二)弘扬诚信文化

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传播诚信理念,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和诚信企业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揭露社会上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鞭挞失信行为。弘扬诚信文化,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并赋予其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时代价值。

  九、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打通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落地。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领域,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强化责任落实

  强化规划实施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分解落实市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出的信用建设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强化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政府要加大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行政督察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对实施情况差的部门要限期整改。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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