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447-11720 | 文号:邵市政发〔2015〕15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5-000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11-12 |
签署日期:2015-11-12 | 登记日期:2015-11-12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5-11-12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5-000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邵阳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邵阳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邵阳,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表彰在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邵阳市专利奖。
第三条 邵阳市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保护创新、促进转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邵阳市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专利奖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邵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邵阳市专利奖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邵阳市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邵阳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办工作人员、参评专家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条 邵阳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对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
邵阳市专利奖奖励范围和标准,由邵阳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 申报邵阳市专利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者在本市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申报评奖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市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该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五)该专利不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
(六)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或邵阳市专利奖。
第七条 邵阳市专利奖评审标准由奖励委员会制定,侧重专利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
(一)法律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稳定性、可规避性、依赖性、专利侵权可判定性、有效期、多国申请、专利许可状态等因素。
(二)技术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先进性、行业发展趋势、适用范围、配套技术依存度、可替代性、成熟度等因素。
(三)经济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市场应用、市场前景、市场占有率、产业带动性、竞争情况、政策适应性、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等因素。
第八条 申报邵阳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邵阳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可以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税务、审计等机关,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值、营业额、利润、税收、许可收益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文本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受理
(一)市直单位,市属及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二)各县市区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收集筛选工作,提出拟推荐项目推荐意见并上报奖励办。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奖励办应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进入专家组评审程序。
(二)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意见。奖励办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提出报请奖励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三)奖励委员会对建议项目进行审议,决定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
(四)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奖励办成立专门小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五)公示结束后,奖励委员会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报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评奖按特殊程序受理和评审。
第十一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向获得邵阳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对获得邵阳市专利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的50%。
(二)对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获奖者可以在对获奖项目进行推广运用、转化实施时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对获得邵阳市专利奖一等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评选。
第十三条 凡在邵阳市专利奖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获得邵阳市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奖励等情形的,奖励委员会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和公开,并追回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且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邵阳市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2年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邵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邵阳市科学技术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