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CR-2014-0005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控制征拆成本,提高征拆效率,更好地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68号令等法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推行重心下移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1.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征拆部门负责以下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1)对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费用预算的统一审核,对区人民政府征地与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协助区人民政府对上访群众进行征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审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协同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操作细则(5个工作日内);
(3)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储存、划拨和监管;
(4)参与房屋征收标的物的测量、调查,参与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审核;
(5)组织对参与征收工作的拆迁、测绘、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与区人民政府依程序共同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6)负责与省国土资源厅衔接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政策的调整。
2.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以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1)审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5个工作日内);
(2)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专户储存、划拨和使用监管;
(3)房屋征收项目的成本审核;
(4)与区人民政府依程序共同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5)协助房屋调查摸底前期工作,对区人民政府土地及房屋征收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强化区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管理等职责,区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及房屋征收机构。
1.在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区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发布土地与房屋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
(3)组织办理征地与房屋拆迁补偿登记;
(4)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操作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5)组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听证会;
(6)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及工作经费;
(7)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
(8)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协助业主单位做好安置工作;
(9)负责拆迁户房屋征收后安置矛盾的协调和信访工作;
(10)发布限期拆迁腾地和迁坟公告;
(11)对协商不成的被拆迁户作出行政决定;
(12)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房屋强制征收;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区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2)发布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3)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并予以公示;
(4)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评估结果报告;
(5)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6)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7)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8)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不成的,做好谈话记录,送达评估报告,做好证据保全,按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9)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房屋强制征收。
二、规范操作程序,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经费包干”工作制度
(一)集体土地征收严格执行“二公告一登记”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实地测量土地承包户姓名、地类、面积和青苗补偿金额张榜公示。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程序:第一榜,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房产评估机构、房屋拆迁公司和建设业主配合,对每个项目用地范围的每栋房屋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合法有效证照进行登记、丈量、评估、拍照、测算,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组(社区)制表张榜公告。第二榜,对合法房屋及家庭人口按《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3〕2号)相对应标的补偿标准,逐户核实和清算。对违法违章建筑物按《关于拆除城区违法建设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3〕3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逐一核实和清算,汇总审核后,将应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评估房屋类别和补偿总金额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组(社区)制表张榜公示。第三榜,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逐一与被拆迁户签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协议书》,将房屋征拆补偿安置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相关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
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操作程序:第一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初审,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区征拆机构按市政发〔2012〕20号文件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进行核算,经区人民政府初审,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将应征收房屋的补偿政策、评估价格、补偿金额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三榜,由区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在政府相关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
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四)各区征拆机构在调查摸底核实征拆对象实物量的基础上,按市政府已发布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第一级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或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第二级审核,市级审核部门要对上报的资料按有关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与三区人民政府按项目签订经费总额包干责任书。按照总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将征拆经费按进度拨付给区人民政府。征地及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经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公益设施补偿费、坟墓迁移补偿费、奖励经费、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市项目指挥部、市直有关部门、评估机构所需的工作(服务)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或市房屋征收部门从用地单位征地经费中直接支付,其余工作经费全部包含在包干总额中,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指导。通过集体会商的形式,协调处理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确定征地及房屋征收拆迁重大事项、重要措施,督促检查各区、各乡镇(街道)、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三区也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征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二)突出资金保障。项目业主在征地拆迁前,要将征地拆迁安置经费打到市国土、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财政专户上,确保征地拆迁经费到位。市国土、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拆经费审核并按进度拨付到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保障房建设,征地拆迁前要先落实安置地、安置方案等,稳步实施先安置、后拆迁。
(四)强化司法保障。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要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司法强拆,由法院或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实施。在实施强拆前,应当积极敦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义务。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征地拆迁纷争,组织专门庭审机构,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
(五)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户口调查、摸底、核实工作,加强对发布征地公告后户口迁入、分户手续的管理和审核把关工作,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户籍转换手续。
(六)规划部门负责保障安置住房用地的选址定点和报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和审核把关。
(七)住建部门负责对安置住房建设的报建审批、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八)市房屋征收部门、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净化征地拆迁评估市场。加强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和征地拆迁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保证征地拆迁评估的公正公平。明确征地拆迁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强化惩戒手段,健全评估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征地拆迁评估机构违约、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九)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明确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管理、民主权利和自治组织管理的相关政策。
(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安置住房用地和原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行政性收费减免和税费(地方所得部分)返还等优惠政策。
(十一)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被征地对象《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查证验证工作,依法查处伪造《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行为。督促被征地农民所在地的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人社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社保和就业援助政策,及时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办理相关手续,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做好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十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地拆迁全过程实施监督,运用行政监察手段,及时发现并纠正党员干部各种阻碍征地拆迁的不良行为。
四、严格责任追究
实行征地拆迁行政问责制,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制定专门的责任追究文件。凡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文件实行行政问责,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查处:
(一)三区政府、市宝庆工业集中区、市城建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级指挥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政策标准和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有关补偿奖励政策的;不按规定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和被拆迁人口的;违反规定随意分(立)户和户口转换而增加补偿费用的。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未履行好各自职责,严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
(三)征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概算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发布实施公告或者实施拆迁腾地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
(四)对补偿个案的处理,未经集体研究,违反政策规定随意补偿的;补偿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五)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中不作为、乱作为,或恶意干扰阻碍征地拆迁,纵容支持家属、亲属不配合征地拆迁的。
(六)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不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的。
(七)违反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其他情形的。
五、该意见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正式发布《征收决定》的征拆项目,按原有标准和程序操作。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