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94-11666 | 文号:邵市政发〔2014〕4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9-03-08 |
签署日期:2014-03-08 | 登记日期:2014-03-08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4-03-08 | 公开责任部门: |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候诊室、住院部)、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烟具设施。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设置在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劝阻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教育、文化、旅游、住建、城管、经信、铁路、商务、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协助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健康教育,并负责本系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