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86-11652 | 文号:邵市政发〔2013〕35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3-003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12-08 |
签署日期:2013-12-08 | 登记日期:2013-12-08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3-12-08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3-003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构建税收保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我市财政收入稳定较快增长,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各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是新形势下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认真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以及税收源头控管、把关、协管等职责,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源泉控管”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市政府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税收保障工作,每年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即时召开,部署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任务,交流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措施;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税收保障义务,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综合治税宣传工作,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和关注度。
(二)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为确保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应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保障职能情况纳入政府的绩效评估范围。对认真履行职责,协税护税,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省、市政府规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流失的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税收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为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产和产权、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审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要求的内容,积极为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一)明确涉税信息传递和交换要求
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应搭建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网络平台传输。市级涉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市政府办牵头,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网络平台建好之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和交换涉税信息,可以采取其它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传递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分别为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提供涉税信息;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所指定的专职人员的工作联系。国税局、地税局要将所有获取的涉税信息与当地税收征管数据进行比对、整理、汇总、分析,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国税局、地税局所有获取的涉税信息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主要涉税部门税收协助义务
1.财政局:财政局应当依法加强会计监管,即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同时,应全力支持税收工作,保障税收征管经费。
2.国税局: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拒不接受地税局处理的纳税人,经地税局提请,国税局要协助地税局采取相应税收管理措施。国税部门应当做好国税窗口零散开票的地方税收的代征工作。
3.地税局: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拒不接受国税局处理的纳税人,经国税局提请,地税局要协助国税局采取相应税收管理措施。地税部门应当做好地税窗口零散开票的国家税收的代征工作。
4.公安局: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案件应及时查处,查补的税款应按规定缴入国库。组织精干力量严厉打击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在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交的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交警部门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购税、车船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驾校营业税等税收征管,对不按规定缴税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等手续。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依法阻止欠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批供石料开采单位炸药时,应按规定核查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供应手续。
5.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及矿业权有偿使用登记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缴清(免征)税款证明单。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时,应凭税务机关的缴清税款证明单或免税证明方可办理手续。
6.房产局和产权处:严格落实市政府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和缴清税款证明单或免税证明单,以及国税机关的商品房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审核证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7.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重组登记、股权变更时须核查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应要求其到税务部门补办相关涉税事项手续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8.金融机构:在实名开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税号、账号互登制度。依法协助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
9.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涉税信息及时移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征收入库。
10.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能提供相关的税务文书的,暂不办理竣工验收;
11.其他有关部门:对税务部门提出的税收保障请求,各单位在收到税务部门的书面公函后,在职权范围内,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障措施。
(三)依法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可以互相委代征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
2.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可以代征房地产行业相关税费。
3.民政、文体等部门可以代征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可以代征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5.邮政网点可以代征税务窗口代开发票应缴纳的税费。
6.其它税务机关需要委托代征的情形。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要依法给予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代征手续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可根据代征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手续费。
附件:邵阳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3年12月2日
附件:
邵阳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符波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志雄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财政局局长
李华和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监察局局长
张建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石道 市国税局局长
李朝晖 市地税局局长
段志远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李科成 市政府信息化办主任
蒋建龙 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邹华利 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李源辉 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杨修文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温少谦 市国土资源局总经济师
夏春生 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主任
甘再华 中国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财政局,张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蒋建龙、邹华利、李源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