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82-11642 | 文号:邵市政发〔2013〕27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3-00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10-29 |
签署日期:2013-10-29 | 登记日期:2013-10-29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3-10-29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3-0023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红线范围内市双清区铁砂岭砂子坡一组至老灵乌庙15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该项目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市房产局。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下设的邵阳市城镇房屋征收中心为征收工作部门,邵阳市双清区驻第一人民医院援建指挥部承担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013年8月5日已张贴公示)。
六、严禁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3年9月22日
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
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建设,需要征收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妥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及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红线范围内市双清区铁砂岭砂子坡一组至老灵乌庙15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该项目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市房产局。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下设的邵阳市城镇房屋征收中心为征收工作部门,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协助并承担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金额的9%在项目中列支,计入征收补偿总成本。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在候选安置房源中选房,遵循“先签者,先选房”的原则选择。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屋登记、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登记的或认定的正房建筑面积依照“面积就近,套型就少”的原则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及套型,正房以外的房屋和附属物一律作价补偿。
(二)征收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一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收补偿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二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房屋征收补偿额实行结算,相互找补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含50㎡),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50㎡以内的(含5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支付差价;超过50㎡,51-6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50%购买;60㎡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5、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实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超过以上期限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超期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6、选择电梯房屋作为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时,考虑分摊的共有面积较大,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再增加8平方米,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市政发(2012)20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七、产权调换房屋准备情况(见下表)
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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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图)
八、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补助项目
1、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再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3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再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
(二)奖励项目
1、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登记相关工作的,签订征收协议时每户给予5000元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20%的货币奖励。
3、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00元/㎡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4、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再按200元/㎡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按期搬迁奖。
5、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签约和搬迁奖。
(三)凡不符合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补助与奖励前置条件的均不给予相对应的补助与奖励。
九、征收实施步骤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10日内从本市具备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定一家房屋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供选择评估机构中随机并公证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及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十、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当地社区、办事处初审,区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和市房产局认定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
(四)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或重新设定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补助及奖励政策。
(八)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补助及奖励政策。
十一、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