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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SYCR-2013-0019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914   

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120平方公里范围,以及雨溪镇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违法建设控制拆除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控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需要核拨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违拆违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巡查控管具体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

(三)对违法建设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报市控违办备案。

(四)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五)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农村(城镇)农(居)民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消防、公用事业、电力等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查处有关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所需的户籍资料。

工商、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广新、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者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吊(注)销。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并不得为其提供电、水、气服务,对私自接电、水、气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供电、水、气部门要及时查处。对在建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断电、水、气措施的,应按照市、区控违办的要求,对查封的施工现场实施停电、水、气。

第十条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新闻媒体不予发布售房广告。

第十三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者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应当予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社区、村组和所属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划定责任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管委会、园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自查,且应有专职巡查人员,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并通知项目所在地辖区控违办。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私搭乱建等行为,应当由产权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予以阻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或辖区控违办,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国土、规划、城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职能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核发、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控违办和工程所在地辖区控违办。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凡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基地、砌筑施工围墙等建设苗头,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登记,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加强跟踪监管;

(三)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取证;

(四)对在建违法建设由乡镇相关单位当场发现,当场拆除,及时制止。乡镇强制拆除有难度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市、区控违办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制度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区控违办在接到乡镇、街道巡查人员报告或群众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置情况报告市控违办。

第二十一条市控违办在接到区控违办、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群众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部门,并移交有关核查资料。查处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的,由区控违办转交。

第二十二条市、区控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违反土地、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电力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控违办。

第二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整体建筑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相关市区控违办出具的当事人按要求整改完毕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五条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控违办,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强制措施,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因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巡查责任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市控违办交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支付的,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对其内物品进行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公证处、乡镇、街道、社区(村)代表签字见证。对移挪他处封存保留的物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外,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该当事人新的建设项目:

(一)暴力抗拒拆违执法;

(二)拒不支付强制拆除费用。

第三十一条在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并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市控违办。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相关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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