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74-11618 | 文号:邵市政发〔2013〕14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3-00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07-22 |
签署日期:2013-07-22 | 登记日期:2013-07-22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3-07-22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3-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部、省属在邵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切实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明确未来5年金融业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着力扩大融资规模,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融资,繁荣金融市场主体,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实力,提升金融要素集聚能力,推进金融生态建设,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功能齐备、层次丰富、结构合理、竞争有序、服务全面的现代金融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末,全市金融业要实现以下目标:
1.直接融资目标。主要包括:全市独立上市公司达到3家,进入辅导报备或发行审核阶段的拟上市公司达到3家,进入改制上市实质性程序的拟上市公司达到3家,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融资企业达到5家,利用私募股权融资手段企业达到5家,利用直接债务性融资手段企业达到5家,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达到25家。
2.间接融资目标。全市银行业机构每年贷款增速要高于存款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年新增贷存比达到60%以上,到2017年末,全市银行业机构贷款余额超过1500亿元、余额贷存比超过50%。
3.金融体系建设目标。2013年-2017年五年间,全市新增市级股份制商业银行10家,新增农村商业银行5家,新增村镇银行3家,新增小额贷款公司10家,新增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新增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含产业投资基金)3家,新增证券营业部2家,新增保险机构5家。到2017年末,全市保险密度达到600元/人,保险深度达到5%,金融业增加值达到30亿元以上,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以上、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以上。
4.金融生态建设目标。2015年末,成功创建“湖南省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全面启动“湖南省金融生态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全市构建安全、有序、诚信、公平竞争的金融运行秩序,形成监管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
5.金融集聚区建设目标。在市本级规划新建一个金融机构办公总部集聚区。到2017年末,把金融集聚区初步建成金融要素聚集、金融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高端商务集聚区。
二、实施引进金融机构优惠政策
(三)对新设或迁入市本级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其中,法人银行(不包括村镇银行)最高补助200万元;法人证券公司、区域总部银行最高补助100万元;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经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类型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补助20万元。
(四)对新设或迁入市本级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新建独立办公楼并符合规划要求的,办公用地给予划拨用地优惠。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法人银行和法人证券公司每平方米200元,最高补贴300万元;区域总部银行每平方米150元,最高补贴200万元;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平方米100元,最高补贴100万元;隶属于上述机构和上市公司单独设立的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培训中心、灾备中心、信息交换和处理中心、技术支持中心、票据结算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每平方米补贴50元,最高补贴50万元。获得购房补贴的单位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全额收回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给予年租金30%的补贴。获得租房补贴的单位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全额收回补贴。
(五)对新设或迁入市本级的法人银行、法人证券公司、法人保险公司,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新进驻我市并进入市本级金融集聚区办公的银行和法人证券公司、法人保险公司,自营业年度起3年内,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的8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六)对新设或迁入市本级的市级银行业机构在邵阳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班子成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期3年,第二年年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年汇总核发。在市本级金融集聚区上班的,补贴100%,补贴办法同上。
三、完善银行信贷投放激励机制
(七)不断完善银行年度新增贷款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评比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功表彰的长效激励机制。
(八)建立银行年度新增贷款与年度新增财政性存款挂钩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市本级各行社新增贷款在全市的占比,乘以上年市本级新增财政性存款额,进行相应的增减调整。原则上每三年实施一次大的调整,根据市本级各行社三年来对全市新增贷款总量的贡献率,分配市本级的财政性存款总量,在原基础上进行增减调整。新增贷款包含剥离、划转的不良贷款和核销的呆账贷款。
四、加大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扶持力度
(九)继续执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暂行意见》(市政发〔2008〕20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维克液压有限公司等三家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9〕10号)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其中,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市区企业的奖励政策调整为:
1.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上市前共给企业补助150万元上市前期工作经费。其中与保荐机构和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正式的改制上市服务协议,并在他们的指导下完成了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在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注册登记后补助50万元;取得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函后补助50万元;完成上市申报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受理函后补助50万元。
2.属于全市第一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A股公司奖励100万元,香港上市公司奖励200万元。以借壳、买壳、迁址等方式将境内外法人上市公司注册地成功迁至我市市本级的,奖励100万元。在全国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等场外交易市场成功挂牌融资的,奖励50万元。
(十)以借壳、买壳、迁址等方式将法人上市公司注册地成功迁至我市市区的上市公司,三年内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所得全额奖励给公司。在市本级金融集聚区新建独立办公楼并符合规划要求的,办公用地给予划拨用地优惠。公司股东和依据《公司法》认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迁址后五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上年递增部分地方所得的100%,经本人申请由市财政全额补贴,每年年末按年汇总核发。
(十一)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两地上市等方式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市区工业项目的股权类资金,在市区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部融资量的50%或1亿元以上的,按照市区实际投资额的2‰由市财政对公司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80万元;上市公司完成期限5年及以上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工作募集的债权类资金,在市区投资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本市实际投资额的1‰由市财政对公司高管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60万元。
(十二)鼓励市区非上市企业利用私募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集合债、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募集的股权类资金投资市区重点项目的,按市区实际投资额的1‰由市财政对融资企业董事长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募集的债权类资金投资市区重点项目的,对市区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按0.5‰由市财政对融资企业董事长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十三)我市境内外资本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于本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本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强力推进全市金融生态建设
(十四)优化金融发展软环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不得随意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不得向金融机构滥罚款、滥收费、滥摊派。要以扶持发展为主,进一步优化服务。
(十五)构建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金融办、人行、银监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探索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和办法。对2013年以后新增获得省、市级“金融安全区达标单位”的县市区,由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
(十六)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把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作为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辖区金融风险的监测,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清理整顿各类违法操作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理财公司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化解风险,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诈骗保险赔款、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十七)建立全市金融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保持政银企沟通,协调解决金融业、拟上市企业、外地迁址和来邵阳投资的上市公司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十八)各县市区政府要注重金融机构建设,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金融业改革、创新和发展,确保各项金融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