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70-11610 | 文号:邵市政发〔2013〕10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3-000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5-06-05 |
签署日期:2013-06-05 | 登记日期:2013-06-05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3-06-05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3-00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4日
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
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下列行政执法决定:
(一)劳动教养;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的财物;
(五)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
(六)听证实施行政许可;
(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查封、扣押财物;
(八)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行政赔偿;
(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市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种类。、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主办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报送备案职责。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径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机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材料各一份,并附电子文本。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依据适用情况;
(二)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领导审批及集体研究情况;
(四)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登记,告知作出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以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登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工作;15日内不能审结的,经备案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作出机关。
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
备案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机关限期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异议,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研究处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构。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机关与备案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的;
(二)拒不配合备案审查机构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意见后,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的;
(五)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职责的;
(六)利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谋取私利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