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1359-11598 | 文号:邵市政发〔2013〕1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13-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8-01-25 |
签署日期:2013-01-25 | 登记日期:2013-01-25 | 所属机构:邵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3-01-25 | 公开责任部门: |
SYCR-2013-0001
为缓解我市城镇交通拥堵状况,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限制部分外埠旧机动车转入我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外埠旧机动车,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禁止下列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
(一)尾气排放标准未达到第三阶段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Ⅲ标准)的机动车;
(二)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型客车;
(三)注册登记的危险化学物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四)注册登记的校车;
(五)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含下线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及营运转非营运客车;
(六)注册登记满5年的其他各类车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上述所列旧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为其它外埠机动车办理入登记手续时,应执行《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凡符合《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规定的车辆,视同新车予以注册登记;对不符合《国家分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四、工商、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宣传、指导工作。
五、本通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