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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SYCR-2012-00022

市政发2012〕2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邵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
    现将《邵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邵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建设基金应收尽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分成部分。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市本级、 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新邵县、新宁县、绥宁县、城步县、武冈市、邵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地税部门负责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受理、征收入库、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收入缴入同级财政。
    (二)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事营运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对缴款义务人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缴费资料的,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核定其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按以下标准征收:
    1、货车(含盘拖)每年每吨位25元;
    2、客车每年每座位分别为:县内(含市城郊结合部)客班车4元;县际普通客班车6元,空调客班车7元;地际普通客班车7元,空调客班车8元;省际客班车8元。
    3、出租车每年每车80元,微型客车(9座以下)每年每车60元;
    4、其他货运机动车辆(含手扶拖拉机)每年每辆30元。
    (四)水利建设基金按月或按季征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稽查局补征。
    缴纳义务人超过应缴数额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地方税务机关比照税款退还方式办理退还,或抵缴下期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五)地税机关使用税收票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纳入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体系,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3802”,科目名称为“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按预算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六)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缴入同级财政。
    (七)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经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3%,征收单位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额的10%,超上年实际完成数的部分按20%,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的部分按10%扣减(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影响除外),由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用于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中个人奖励不高于征管经费的40%)。各县市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执行之日起,原《邵阳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发〔20021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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